转发省证监会关于加强证管部门与地方
政府及有关部门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协调配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证监会《关于加强证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当前,我省证券市场已存在潜在风险,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压力大、责任重,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和证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我省证券市场风险的工作,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强证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29号)和省政府与中国证监会1998年10月29日签署的《证券监管机构交接备忘录》的精神,广东省证监会已划归中国证监会垂直管理,并将变更为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简称广州证管办),对我省(深圳市除外,下同)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中介业务的机构实行直接监管。我省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遍布全省各地,市场参与者涉及各行各业,因此,证券监管部门要搞好监管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依靠省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为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我省证券市场风险的工作,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证券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互相协调、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具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广东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压力大、任务重,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与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上下一心,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要认真履行对广东境内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职责,同时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努力促进地方证券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的联系,自觉支持证管部门搞好证券市场的监管、执法工作,积极协助、配合证管部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共同做好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要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发送监管情况通报、发送证券市场动态等形式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和交流监管情况。对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提出规范意见和整改要求,指导有关市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各市政府对所掌握的辖区内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也应及时向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反映。
三、建立健全重大或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理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一些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和当地政府要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制定防范风险的方案,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投资者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挤提保证金及交易系统中断等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即向省政府及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报告,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而引起严重社会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稳定畅通的工作联系渠道。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要指定一个处(室)负责与各市、各部门的联络工作,各市政府也要指定市政府办公室(厅)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处)负责与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的联系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与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的联系部门、人员名单,于今年6月底前函告省证监会(广州证管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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