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第16期

1999年06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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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同意调整省属驻穗

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率及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省政府于517日同意从今年71日起,将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从个人工资收入的4%调整为5%1999年度省属、中央和军队驻穗企业(不含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下同)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按18%执行。从199971日起,省属、中央和军队驻穗企业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4的幅度调整。

(粤办函[1999]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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