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
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
粤办发〔1999〕10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脱钩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工作,应按照“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脱钩工作的原则和范围是:
(二)党政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行政局以上单位)、政协机关。
政法机关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1998〕24号)办理。
(二)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同时进行。
(三)须脱钩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是指各部门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四)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无论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一律与党政机关脱钩;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一律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
(五)中央规定,鉴于国防科工委、铁道部、信息产业部(限于通信运行企业)、中国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目前正在按政企分开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组建企业集团的工作,此次脱钩暂不包括上述部门。我省的脱钩工作也不包括上述相关部门。
(六)县以上工会(不含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所办的经济实体,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以及各类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暂不包括在本次脱钩之列。但必须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七)属于本次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该企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处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所在市、县脱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八)党政机关及所属工作部门在境外开办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提出脱钩具体方案,报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九)全省省属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1999年10月30日前提出具体方案,经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脱钩工作的总体目标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脱钩。还必须做到:
(一)党政机关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
(二)原党政机关各部门管理的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属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其企业领导干部职务一律交由省、市、县人事部门管理;党的组织关系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划归所在市、县党委组织部或直属机关工委管理。
(三)原由党政机关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属省管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移交省财政厅负责;属市、县(区)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移交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
(四)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前,所有经济实体和企业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五)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采取移交方式脱钩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凡属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两年内扭亏无望的企业,一律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停产整顿,或者撤销(关闭),妥善处理。
三、脱钩的方法步骤
(一)脱钩工作分四步进行:第一步,调查摸底。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脱钩办)、统一制发的《调查摸底表》和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摸清底数。调查摸底工作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第二步,制定脱钩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脱钩的原则、范围和目标,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制定全市统一的脱钩方案,报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省直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实施方案,由省脱钩办组织人员起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级以上市的脱钩方案必须在8月10日前报省脱钩办。第三步,分类脱钩。根据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区)组织对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进行分类脱钩。这项工作必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第四步,检查验收。10月20日至11月2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为确保脱钩工作按时完成,省脱钩办将制定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组织检查验收。
(二)脱钩的具体方法。
1、移交。党政机关所办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除属于撤销(关闭)和解除挂靠的企业外,其余一律按移交方式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移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省直羊位、各市、县(区)可采取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移交企业,并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规程管理移交企业。移交企业必须依照本通知“脱钩工作总体目标"第三、五条办理。
2、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与管理的直属企业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的办法,由省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3、撤销(关闭)党政机关所办下列经济实体应予撤销(关闭):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两年内扭亏无望的企业。
撤销(关闭)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报所在省、市、县脱钩办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4、解除挂靠关系。凡挂靠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一律解除挂靠关系。解除挂靠关系由各级党政机关负责。要依法变更登记,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问题。挂靠企业在挂靠期间获得的经营特许,脱钩后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批。今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5、企业移交、撤销(关闭)、解除挂靠脱钩过程中的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具体问题,由省脱钩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下发执行。
四、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维护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市、县(区)要参照省的做法成立临时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抽调得力人员抓这项工作。省直局以上单位凡有脱钩任务的,要分工一名领导具体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七)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从现在起暂停所办经济实体和直管企业办理提干和离退休手续。(八)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九)在脱钩工作中不准搞明脱暗不脱、脱瘦不脱肥;不准为脱钩设置障碍。(十)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任务的,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各级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査处,严肃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工作过细、务求实效、不留后患。同时,在整个脱钩工作实施期间,要采取措施确保人心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4月26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