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第13期

1999年05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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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

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

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国办发〔199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

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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