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第12期

1999年04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9年 > 第12期
【打印】 【字体:

省计委等部门提出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高教厅和省教育厅于212日联合发出《关于广东省199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粤计社[1999]061号)。

《意见》提出,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克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减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审批环节,不断开拓毕业生需求的新的増长点,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

1999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将在国家和省统一的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并列入全省就业计划统一派遣,其中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必须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的需要,到我省山区、贫困地区或需重点保证的行业和部门就业;享受单位奖学金的毕业生,要到合同规定的单位(行业)就业;定向生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和行业就业。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其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省电大,广州市和深圳市电大招收的普通班毕业生,仍按省计委、高教局、人事局、劳动局粤计文口992]523号文的规定办理。

对来自我省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淸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师范、农林专业的毕业生,应切实保证生源地对毕业生的需求,其中师范本科各专业毕业生仍须保证60%回生源地就业。

对到16个贫困县就业而没有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非16个贫困县生源的毕业生,省高教厅将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通知指出,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列入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改派费、推荐费和上岗押金等。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