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第1期

1999年01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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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粤府1998106


关于取消部分基金

(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从199911日起停止征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通知公布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要求,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


附件: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收依据

说 明

1

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粵府办[1994]40号


2

电力建设资金

[1991]价重字568号

粤经能[1990]674号

粤府函[1990]206号

取消省自行提高的2.5 分/千瓦时

3

地方燃料附加费

粤府办[1994]40号

降低50%,剩余50%并入市、县电价

4

电网建设费

粤府办[1994]40号


5

课本价格调节基金

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


6

安全生产(管理)基金

粤水电人劳字[1992]82 号


7

中药材开发基金

[83]粤财企字第158号

国药联材字[83]327号


8

广东省农村卫生基金

粤办函[1992]278号


9

统配化肥经营费用基金

粤价重字[1991]337号


10

报纸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农轻字[1993]323号


11

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粤府办[1997]50号


12

碘盐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1996]9号


13

化肥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重字[1988]341号


14

旅游建设发展基金

粵旅业字[1988]162、290 号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收依据

说 明

15

进口卷烟专项调节基金

粤府[1988]161号


16

渔港建设基金

[84]粤水产字第042号

粤价[1995]238号


17

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

粤价[1997]263号


18

港澳电话附加费

粤办函[1984]864号


19

农用电话初装费

粤价重字[1987]231号


20

增收国内夜间长话费

粤价重字[1987]13号

粤局电字[1987]06号


21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粤发[1993]15号


22

合作事业基金

[83]粤二轻企字第99号


23

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粤办函[1991]571号


24

广东省影剧院维修专用资金

粤文财字[91]84号


25

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粤民优[1997]6号


26

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

粤府[1993]149号

粤府[199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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