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第1期

1999年01月0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9年 > 第1期
【打印】 【字体:

省政府同意改革公安交警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政府于19981221日同意将52项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为5项: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等),汽车120/人、摩托车80/人;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审验费,15/人;

三、机动车辆检验费,汽车35/次、摩托车20/次(含专门用于解决交警经费的10元);

四、车辆牌证费,机动车辆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每辆30元,自行车每辆10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每辆15元);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从199911日起执行。

(粤办函[1998] 797号)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