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同意改革公安交警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政府于1998年12月21日同意将52项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为5项: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等),汽车120元/人、摩托车80元/人;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审验费,15元/人;
三、机动车辆检验费,汽车35元/次、摩托车20元/次(含专门用于解决交警经费的10元);
四、车辆牌证费,机动车辆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每辆30元,自行车每辆10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每辆15元);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粤办函[1998] 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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