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计委等部门提出我省今年普
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高教厅、教育厅于1998年2月10日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说,预计今年要在我省安排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将达6.28万人,其中省内院校4.78万人,省外院校1.5万人;本专科毕业生5.93万人,毕业研究生0.35万人。省内院校中,本科毕业生18125人,专科27796毕业研究生1906人。
通知提出要继续贯彻“统筹安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对来自梅州、肇庆、韶关、湛江、茂名、河源、清远、阳江、汕尾、揭阳、云浮、潮州等市的毕业生,必须保证一定比例回生源市就业的政策,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各个专业不低于90%(本科60%以上),医药类毕业生不低于50%,其他科类专业毕业生也要有30%左右分配回生源市就业。我省的毕业研究生要优先补充到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队伍中。
我省今年毕业的部分“并轨"招生的学生,由学校推荐,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并列入我省就业计划统一派遣,其中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必须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的需要,到我省山区、贫困地区或需重点保证的行业和部门就业;享受单位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要到合同规定的单位(行业)就业;对于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我省现有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毕业生仍然列入省的毕业生就业计划统一派遣,其中:定向生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到教育系统工作,并鼓励部分适合教学工作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单位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合同委培生的就业与国家任务毕业生一视同仁;计划内毕业自费生就业仍然按省计委、高教局、人事局、劳动局粤计文[1992]523号文的办法办理。
各市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好本省生源毕业生。为了确保我省山区、贫困地区对师范类毕业生的需求,杜绝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从1998年起,对各级部门开具的各种类型的毕业生放行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一律不予认可。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接收非广州市区生源的毕业生,应在省计委下达的城市机械增长人口计划内进行。
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今年我省将继续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由学校具体承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各高等学校特别是承办学校和各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继续做好组织和招聘工作。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将本市、本部门1998年需求毕业生信息于1月底前报省高教厅,并抄报省计委。通过供需见面,确定接收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毕业生和学校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通知提出要改变传统就业观念,积极动员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其他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健全相应的服务体系,为我省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创造条件。
(粤计社[1998]59号)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