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第5期

1998年0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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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局等部

通知禁止新建生、使用消耗

臭氧产设


19971111日,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为下列生产装置(线):1.氯氟化碳及哈龙化学品生产装置;2.以氯氟化碳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冷冻设备生产线;3.以氯氟化碳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沬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线;4.使用哈龙作灭火剂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生产装置;5.使用氯氟化碳或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的生产装置;6.使用氯氟化碳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制品(医药用品及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生产线;7.以氯氟化碳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制造线。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文件规定的有关限建内容仍有效。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严格把关。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上述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各级政府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上述生产装置(线)建设或投产使用;

3.各级财政、金融部门不得在资金和政策上支持上述生产装置(线)的建设。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或法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生产、使用有利于保护臭氧层的产品,并支持开展有利于保护臭氧层的活动。

(环发[1997]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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