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
降低22项收费标准
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项目为:
(一)管理费(9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乡镇企业管理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二)证照费(3项):取水许可证收费、统一代码证书费、监理工程师证书费。(三)许可证费(1项):核材料许可证收费。(四)资源费(1项):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五)检验检疫费(6项):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农业部门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商检部门一般商品包装性能鉴定收费、商检部门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六)其它(2项):条形码服务费和内河航道养护费。
(计价费〔1997〕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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