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提出解决企业
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
针对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的问题,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一是对全省企业离休干部实行月收入保证制度。从1997年起,企业离休干部月收入标准线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于6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于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于400元。二是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离休费的原供给渠道,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对已高于省规定收入标准的,应继续保留原有的待遇;对低于省规定收入标准的,应按省的规定标准给予补足。对达不到上述3条企业离休干部月收入标准线的补差经费,1997年、1998年两年由省财政安排解决,具体金额由省财政厅会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专项下达到各地,由各地老干部局负责落实兑现。从1999年起,企业离休干部月收入的补差经费由各级政府自行负责解决。三是要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目前先由各级财政每年列入固定计划安排解决,以后随着社会保障系统的发展完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解决。
(粤府函[199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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