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
评比、达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粤办发〔1997〕29号
为加强对我省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原则
1、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以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工作为目的,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
2、各种目标、指标、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地区、部门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不顾客观条件定高指标,搞一刀切。
3、讲求实效,发扬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把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查结合起来,把大型评比活动与小型调研活动结合起来,把听汇报、看材料与实地调查、个别了解结合起来,注意掌握全面、真实的情况,禁止形式主义、没有实际效果的做法。
4、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不能报喜不报忧,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成绩、荣誉和奖励。
5、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不得奢侈浪费,加重基层负担,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主办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规章和党纪政纪,不准借机敛财、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搞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除法律、规章有规定外,不得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费,更不得变相收费或拉赞助、搞摊派。
6、进行总量控制和统筹安排,根据轻重缓急,从严审批,有序进行;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应指定牵头单位,联合组织,避免交叉、重复,防止过多、过滥。
二、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审批
1、对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在全县(区)范围内开展的,由县(区)委、县(区)政府审批。
2、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就次年准备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跨行业、跨部门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请示当地党委或政府,获正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获批准的,当年不得再报。
3、申报内容包括: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的依据(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活动的目的、标准、方式、规模(包括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活动所需经费及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经批准的周期性活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5、审批单位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报。
三、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管理
1、经批准开展的活动要严格按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项目和开支。主办部门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文号。
2、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新闻媒介不得宣传和报道,有关单位有权抵制并及时举报。
3、主办部门应在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就活动情况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作书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和开展情况;取得的效果;经费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4、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5、本规定所指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包括各单位内部组织的经常性工作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6、企业评比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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