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设和发展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息想,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本地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解决“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促进本地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
二、尽快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至今尚未明确划界和管理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应在1999年3月底前标明区界并予以正式公告。对于申请新建的自然保护区或晋升上一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都须明确范围和界限后再进行报批。
三、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和能力建设。各类自然保护区都必须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及总体规划中的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都应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省政府将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同时,要努力
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经验和模式。
四、落实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功能区域,保持自然保护区的完整性。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进行一次清查,落实自然保护区的四至范围和界线,核发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海域使用证,并予以通告。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分区,分类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性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海域和其他资源。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用人民政府责成省环保局会同林业、海洋与水产、国土、地矿等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11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1999年上半年,对部分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海域、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重复建设及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出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请各市将贯彻执行情况于1999年3月底前报送的环保局,抄送省林业厅、海洋与水产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日趋严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部人口增加,居民点扩大,过度砍伐林木、盲目开垦土地现象严重,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为保障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界线,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抓紧进行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的工作。对范围和界线尚未批准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应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土地及其他资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和管理工作,在政策和经费上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和科研水平。对管理混乱,保护工作不力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顿,限期改变面貌。对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已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原批准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按照《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责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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