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
粤府[1998]80号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就批准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区大队可在街道(镇)设置派出机构。
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 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后,原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这些处罚权。
对集中处罚权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也可以依法委托综合执法队伍查处。
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要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处罚票据。
四、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罚没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对区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区人民政府管辖。
六、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领导和监督。综合执法队伍必须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七、在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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