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名称、印章、衔牌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8]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后全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和印章、衔牌的规格及制发,特通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为:
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XX县(自治县、市)XX镇人民政府
XX市(指设区的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民族乡指少数民族名称的乡,一般按照地名加民族名称确定,如同一乡内有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以人数多的一个冠在前面。)
(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名称为:
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镇、街)XX村民(居民)委员会
XX市(指设区的市)XX区XX街(乡、镇)XX居民(村民)委员会
XX市(指不设区的市)XX街XX居民(村民)委员会
二、印章规格、样式和制发
(一)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印文自左至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发;
(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名称,印文自左至右环行。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发;居民委员会印章由镇或街道办事处制发。
三、衔牌的规格、样式和制发
(一) 乡、镇人民政府的衔牌长200厘米,宽42厘米,厚3厘米,文字竖写,白底黑字,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制作。
(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衔牌长(高)50厘米、宽70厘米、厚3厘米,文字横写,白底黑字,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行制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印章、衔牌,一律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衔牌质料,由制发单位自定。
五、过去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印章、衔牌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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