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第31期

1998年11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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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厅等部推出

系列措施加国企下岗职

管理和再就中心建


97日,省劳动厅、经委、财政厅、教育厅、社保局、统计局和省总工会等联合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198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力促下岗职工再就业,确保其基本生活等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是:

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至少要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要制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方案要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时,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分别与下岗职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和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协议。

各地要建立《下岗职工证》管理制度。除按规定认定为已分流人员外,下岗职工都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进入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下岗职工证》是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服务和政策优惠及再就业的有效凭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岗职工证》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凭《下岗职工证》招用下岗职工。

对符合地方规定的特困下岗职工,各地要制订具体的生活救助办法。其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要与中心签订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协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或实现再就业的,应解除协议;协议期间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应终止协议关系;协议期间无故不接受中心或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力所能及工作达3次的下岗职工,可提前解除协议。解除和终止协议的人员,应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已经下岗但经与企业协商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对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稳定工作达1年以上,且收入水平髙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薪留职合同期满不愿回企业而自愿请长假或通过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员,视为已分流人员,不再进入中心,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因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与其协商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也可由双方协商承担的比例,到达退休年龄时,仍由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间或协议期满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领导批准,可解除协议,办理离岗休养手续,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应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高不得髙于失业救济标准的120%,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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