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第30期

1998年10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8年 > 第30期
【打印】 【字体:

关于清理果园庄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8]5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我省出现了以股份制或独家经营方式,集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果园、庄园开发招商的活动,对此类活动,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监督措施,使开发招商活动超出了一般概念的农业开发,变成以拍卖果园集资获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甚至变成非法金融行为。开发商以不实广告,误导投资者、大肆炒作、抬高果园、庄园的售价牟取控;有的开发商重招商轻开发,配套和保障措施不落实,并擅自采伐林木,造成采伐迹地闲置,荒山再现,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平衡。为加强管理,化解各种可能潜在的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种果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果园、庄园的审批工作

各级政府及计划、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对果园、庄园项目和用地的审批。正在筹备和准备动工的项目要立即停止。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上马的果园、庄园开发项目,各级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制作虚假宣传广告,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监督果园庄园招商资金的使用

各级政府要从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对已开发的果园、庄园招商所筹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资金只限于林果生产及果园的道路、供电、给排水、工具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会同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对本辖区内果园、庄园招商所筹集资金的数额、使用情况及开发商的资信状况进行一次核查。开发商已筹得的资金,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户,当地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会同人行等金融单位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干预,直至依法冻结开发商帐户。对违法经营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果园开发的管理

(一)已开发的果园、庄园用地只能用于林果业,禁止以果园、庄园开发为名,建造大型游乐、商业、宾馆设施和进行房地产开发。在果园、庄园用地上已动工修建别墅、住所及其他永久性非农项目建设的,能停工或拆除的应予停建或拆除,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用地应补报县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部门批准,并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在果园、庄园内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砍伐林木,造成土地荒废、水土流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开发的果园、庄园,使用的土地必须是“四荒地"或疏残林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开垦25度以上坡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明的,应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属林地的,经所在地管理区、镇(乡)审核后,到县林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尚未确立使用权的国有“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滩、荒沟),到县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用地范围应经实地测量,不准超过现有开发范围。

(三)对已征用或租赁土地但目前未作投入开发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归还原所有者;对只开发部分土地,而无法再开发余留土地的部分,也应收回未开发的部分土地。

四、政府部门要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严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或变相参与果园招商营销活动,不得为果园招商开发提供任何风险保证,不得代收保证金。已经参与的,应立即脱钩。禁止任何部门滥用职权以管理为名,巧立名目向开发商、投资者乱发证、乱收费。属于开发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维护。同时要正确区分果园、庄园招商开发和正常的农业开发,清理整顿范围不能扩大化。

五、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对借开发果园名义进行非法筹资的活动,不得进行宣传;应正面宣传国家的金融法规规定,说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加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整顿果园、庄园的情况和处理措施,应于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