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第3期

1998年0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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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再就业基金的通知

粤府[1998]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再就业工作的资金问题,更好地实施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建立再就业基金。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按“谁主管,谁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再就业基金。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二、各级再就业基金的来源:(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和结余额的20%比例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二)在按财务规定安排好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正常开支的前提下,从当地劳动部门收取的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总额中提取20%;(三)将使用外省临时工调配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提高到按3%收取,提高部分的收入纳入再就业基金;(四)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五)各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开辟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再就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一)对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减免转业培训费的支出;(二)对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减免介绍就业费的支出;(三)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有关再就业支出项目。

四、再就业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由各级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性研究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加强对有关收费的管理,确保应纳入再就业基金的资金如数、及时纳入,保证基金的资金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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