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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中小学收费管理
粤教计[1998]5号
7月29日,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计[1998]5号),对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从1998—1999学年度(199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一、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小学、初中取消招收择校生,全部按规定的学区学校入学。
二、为使教育能更好地适应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三部委教财[1996]101号文和我省当前社会及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有固定户口,要求到教育部门安排的学校以外的小学、初中就读的学生列为借读生。这类借读生需经县(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办理借读手续,招收数量须严格控制,每班招收4名以内,收费标准由县(区)以上教育部门原则上按当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50%提出意见,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县(区)以上教育部门统一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返还招生的学校,其余全部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区薄弱学校。其他类的借读生仍按粤教计[1997]9号文规定执行。借读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
三、职业中学属中等职业
教育,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能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高素质的劳动者,考虑到职业中学实习、实验课多,实习实验费用支出大的实际,职业中学收费增设“实习实验费”。该项费用属中小学收费“应收费”项目,按“应收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省制定最高限价(附件略),具体标准由县(区)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研究决定。
四、考虑到我省民办教师的退养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民办教师统筹费"延续收至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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