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
粤委办[1998]19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粤办发〔1991〕13号)和《关于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函字〔1992〕27号)下发以来,各地认真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但也有一些单位在评选、审批先进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先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情况送当地计生部门审查,而是将评比名单直接报省评比、审批部门,违反报批程序,导致工作混乱,把关不严。为切实贯彻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重申,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粤办发〔1991〕13号和粤函字〔1992〕27号文规定,在推荐先进时,将同级计生部门审查本单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和干部职工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一并上报评比、审批主管部门。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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