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颁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月4日,国家环保局、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通知》(环发[1998]89号),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其特点是潜在危害大,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持续性污染,并难以消除。1995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6.4亿吨,其中危险废物约占3—5%。由于以前尚未出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国各地在贯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及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中,缺少管理的法律依据,严重影响制约了环境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管理的进程。
此次颁布的名录是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危险废物类别分类形式制定的,其中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别为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含多氯联苯废物,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品废物,爆炸性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理残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砷废物,含硒废物,含镉废物,含锑废物,含碲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酸,废碱,石棉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废有机溶剂,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镍废物,含钡废物等47类。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名录将不定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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