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第1期

1998年01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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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7]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家《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劳动部的部署, 拟从1997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目的,是在城乡新生劳动力就业前根据求职者的受教育程度及各种职业的专门技术要求,对求职者追加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再进入就业岗位。为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要建立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凡上岗就业者一般均要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教育证书。用工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并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就业前进行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的对象是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但未受过有关职业培训的青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逐步纳入培训范围。社会其他失业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经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并可报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二、加强领导,确保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行。各级 政府要加强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日程。劳动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工作 的开展。各级劳动部门要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有效调节劳动力资源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新制度。

  三、要动员社会上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积极参与劳动预备职业培训工作。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申报劳动预备制度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资格。已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下,可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任务。

  四、多渠道筹措劳动预备制度的业务经费。各级政府可从再就业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条件的市,也可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对参加培训的人员,除确属生活困难可缓交或减免学费外,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提出,按有关规定报批。 凡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收入,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对培训期间在用人单位见习试工者,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补助。

  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要合理使用资金,确定使用的方向及标准。对生活困难者以及残疾人士参加培训,有关机构举办苦、脏、累、险工种的培训, 以及完善培训设施等,可从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中给予相应的补贴。

  五、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工作,开始阶段先进行试 点,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行。佛山市为劳动部确定的试点城市;中山、东莞、江门、汕头市为我省试点城市。 上述市要积极搞好试点工作。

  六、各新闻机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和建立 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 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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