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力度
1月4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法律法规、 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含原国 家物价局,下同)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具体包括:(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没有规范性的审批文件,只依据领导讲话、会 议纪要等而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对原各市政府自定的少数确需 保留的要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向企业收费的要坚决取消,不能列为“少数保留”项目, 不存在送省审批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对现行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一)不合理的收费要取消。凡同一管理行为已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和审查费等费用,又收取的有关证书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年检而对企业进 行年审、年检并收取年审费、年检费的;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没有管理事实的收费3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工作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收管理费 的;以及企业普遍反映不合理的收费都应予以取消。(二)重复的收费要合并。对性质、管理服务内容相同或交叉、重复的收费,要予以合并。(三)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对收费总金额 明显超过管理工作的实际合理需要的、企业难以承受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下来。各地在整改收费项目、标准工作中,凡涉及省定收费项目(包括以自立项目替代省定收费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物价局会省 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中央定收费项目的,应报省人民 政府审核后报中央审批。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 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的规定。(一)国家或省有关法规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政府未审批具体项目、标准的,各级政府不得擅自批准执行收费。已自行批准执行收费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省政府授权各市政府审批具体 收费标准的,各市政府应按规定核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章、文 件中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定;省直各部门文件中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否则,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不能 执行,也不得据此制定相关的收费项目、标准。(四)各级政府(物价部门) 在收费文件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 费许可证》中必须引用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全称、计算单位和收费标准。(五)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不得批准出台以基金、集资、资金、保偿金、 补偿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目实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通知还要求对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开展专项检査,严肃处理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
(粤价[1998]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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