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社会助学
收费管理工作
粤价[1997]291号
为加强社会助学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省物价局于1997年11月10日 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社会助学收费属教育收费。 根据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助学收费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两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费 包括:教育场地租用费、水电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师资费、管理费、实习实验费。住宿费只向住宿生收取。教材资料、生活用品由学员自己选购,办学单位不得强迫学员统一购买。
(二)考虑到社会助学机构没有财政拨款,经费靠自筹解决的实际, 制定社会助学收费标准实行按实际培养成本收费,以收抵支,略有盈利的原则。
(三)社会助学收费实行分级管 理。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 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的助学机构,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直助学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县(区)助学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报县(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社会助学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助学机构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办《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接受学员监督。
(粤价[1997] 2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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