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33期

1997年1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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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批准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


  广东省物价局于10月17日发出《关于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的通知》(粤价[1997]26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计价费[1996]65号)、国家工商局第64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统一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今后,凡继续向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均属违法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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