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33期

1997年1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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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统一规定电信城市

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于10月20日发出《关于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263号),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各地征收的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的征收范围、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一)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只限于地级市从市话通话费中附加征收,不得从长话通话费、农话费、月租费等其它收费项目上附加征收。县级及其以下不得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

  (二)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不得超过市话通话费的10%。原征收标准已超过10%的,要逐步调整到不髙于10%。

  (三)各地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收入,除按2%作为邮电部门的代征手续费之外,其余款项应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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