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32期

1997年1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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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关于执行〈关于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办发[1997]2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卷监察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就执行《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规定》指定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必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省属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市属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县属股级或相当于股级以上国有企业中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在《规定》和本意见所规定的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范围中,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又被返聘担负领导工作的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

  二、对《规定》第三条所列报告事项,有关人员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1、本人、配偶营建私房;

  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

  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

  4、本人因私出国(境)。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以下办法办理:

  1、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对不需要答复的报告由报告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3、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由负责受理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报告人的请示后十天内予以答复。

  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未按上述时限答复的,视为同意;报告人不按党组织答复或审批意见办理的视为违纪。

  四、领导干部有《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属《规定》发布以前发生,发布后仍在延续,以前未报告过的,须在今年11月底前报告一次。《规定》发布后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报告。

  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各级党组织应将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综合报告一次,同时抄报上一级纪委。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统计表》


中共广东省纪委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监察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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