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32期

1997年1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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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省物价局于9月4日制定了《广东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办法》所称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对具有垄断性、公共福利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收费标准,下同)制定和调整时,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讨论。

  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并视需要适时调整。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电、水、燃气、燃料、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有线电视、清洁卫生以及其它有关对居民的收费,应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由物价部门组织,邀请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精神,并具有广泛的群众代表性的人员参加,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政府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代表,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等。

  《办法》适用范围内,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于拟确定价格执行之日前50天,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调定价方案。方案中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申请调定价的政策依据和理由(2)全系统或单位的生产经营现状,近三年的成本费用资料(附国家规定的各种消费定额、费用标准定额、工资福利水平等),市场供求状况及趋势,收费部门财务情况、收费总额及使用情况,(3)对成本费用增长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4)具体的价格调整幅度、出台时间等。

  调定价方案由物价部门的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初审。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价格听证会议。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单位向听证会议汇报企业调定价的理由和方案;(2)初审部门介绍初审意见;(3)与会代表对部门或企业提出的方案和物价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参加听证的成员可就有关问题向申请单位询问,申请单位应当给予答复或作出解释。

  物价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综合听证意见确定最终调定价方案,正式行文后执行。根据物价管理权限须上报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的,经上报审批后执行。


(粤价[1997]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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