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28期

1997年10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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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粤府[1997]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现确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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