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25期

1997年09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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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7]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摸清集体经济家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于1996年选择了二轻行业和4个地级市进行试点,1997年全面铺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市、省直部门已进入实施阶段,完成了资产清查,开始转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抓得不力,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不健全,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未能正确划分清产核资范围的情况,影响了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为了确保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计划完成,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进一步提高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从财政、经委、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充实清产核资机构力量,建立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使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进度按全省统一计划步骤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依据权限制定一些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明确集体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确认资本金的具体程序,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加大力度,提高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积极性,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

  二、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按照“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在“一不改变企业性质,二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制度”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防止侵犯集体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或无偿将国有资产化为集体资产等错误行为,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做好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后的产权登记工作,从法律上明确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产权关系。省属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由经济综合部门会同省清产办组织实施;各地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各地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未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或类似机构的地方,由各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清产办组织实施。

  三、为了保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防止走过场,省清产办要会同审计、监察、工商、税务、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研究提出具体监督检查办法,组织若干个监督检查组,到各市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或虚报、隐瞒其实情况的,要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在近期内要对本地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展及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对照检查,于1997年10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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