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24期

1997年08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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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民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厅、

省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问题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厅、省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问题的处理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的通知》(粤府[1996]62号)精神,去年,我们对全省基金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整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金会乱拉赞助款的清退问题

  凡在1995年1月1日以来,未经政府批准乱拉赞助款和侵占的资金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退还,限期内不退还的,追究领导责任。今后,基金会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必须遵循先报批后筹集,捐赠者自愿捐赠,严禁摊派的原则。

  二、关于部门领导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问题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已经兼任的,应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三、关于经济实体的整改问题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基金会开办经济实体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注销或脱钩。

  四、关于非法设立的基金会问题

  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即为非法设立的基金会。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但未经省分行批准设立的即为越权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我省这次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317家基金会,其中属越权批准设立的有70家,非法设立的有74家。越权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对设立以来活动开展正常,没有违规违法行为的,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重新向省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保留;非法设立的基金会,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五、关于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问题

  基金会必须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存款、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的原有拆出资金、贷款等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收回,存款在年底前清退。对基金会开办或变相开办金融业务,—经发现,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査处。

  为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切实抓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财务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尽快修订《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社团会计科目,制定会计报表,建立有效的社团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以便于规范社团的财务行为。

  (二)基金会应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使基金会的帐目达到规范化。

  (三)省民政厅、省人行等部门要做好对基金会突出问题的甄别审核和组织处理工作,逐个向各有关基金会发出通知,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改正。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基金会的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审计厅将派员对省体育基金会、省扶贫基金会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

  (四)建立监督制度。每个基金会要成立由捐赠大户参加的监事会,以便加强对理事会使用基金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各地要继续引导基金会积极参与服务广东的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基金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资助推进广东的科技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单位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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