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23期

1997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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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义务教育等学校

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义务教育、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校等收费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于7月2日联合发出《关于执行义务教育等三个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计〔1997〕6号)。

  通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只缴交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髙中、职中学生应缴交学费。借读费及住宿费只对发生该项目的学生收取。

  项目的标准,由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经济收入、学校办学条件及生均培养成本费用按不同地区分类,制定各类学校学(杂)费的基准价、上浮幅度及借读费的最髙限额(见下页附表)。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现行标准低于基准价的地区,其收费标准增加的绝对数,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升幅。

  借读生除按正常收费外,可收取适量的借读费。

  此外,学生学习所需的费用,可由学校统一向学生代收。

  学校代收费的项目有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厨工费、体检费、手册证书费五项。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只对发生该项目的学生收取。代收费应每学期结算一次,并向学生(家长)公布。

  上述四项应收费及五项代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格式的行政性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学校不得自行代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及推销商品。

  学生生活、文娱活动等方面临时性的费用(只限班会费、电影费、外出实践活动费)可临时一次性按实向学生收取。学校代学生购买(订造)校服,需报县(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学生的教学用书(含各种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的征订范围,仅限于国家教委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内的书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学生统一、强制征订《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及其他学习资料,更不得在征订教材时硬性搭配其他书刊、资料。严禁滥编、滥印、滥发教材和各类学生课外学习资料,以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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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时:

  若现行标准低于基准价,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升幅(指增加金额的绝对值)最高不超过20元;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职中)的学费,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一般学校最高不超过20%、省市一级学校最高不超过40%、国家级学校最高不超过45%。

  若现行标准高于基准价,各类学校(小学、初中、高中、职中)新的标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一般学校最高不超过20%、省市一级学校最高不超过40%、国家级学校最髙不超过45%。

  二、各市、县(区)按上表的分类和不超基准价及允许上浮幅度的范围内(下浮不限)制定收费标准,具体由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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