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18期

1997年06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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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9号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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