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7]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驻粤军队和武警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已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驻粤部队的军粮供应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军粮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是关系军队稳定、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军粮供应工作作为“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要认真组织财政、粮食、银行、税务、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军粮供应的各项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军队和武警部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政策和军队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管好用好军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当地驻军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保证这次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和全省军粮供应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粮源,确保军粮供应。军粮供应要继续贯彻“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保证供应。
(一)要切实保障军供粮源。军粮供应是“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军供大米和小麦粉原则上由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定购粮中统筹解决,或由当地粮食部门通过串换、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及早计划,优先安排,认真落实,严格把好军粮质量关,做到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供应给部队。对于放开的食油、大豆等品种,原则上由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部门与当地县以上粮食部门签订供需合同;特殊情况下需由军供粮站与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部门直接签订合同的.必须报经县以上粮食部门审核批准。粮食部门要认真组织货源满足部队的需要。
(二)继续执行军粮供应品质标准以及重大节日供应的规定。军供大米、小麦粉分别按标准一等(三级标一)中晚造籼米、特制一等小麦粉的标准供应;老红军和执行五类以上灶别的人员供应特等(一级,下同)大米;在当月定量内,元旦、“五一”、建军节、国庆节每人每节按军供价供应特等大米5公斤,春节每人按军供价供应特等大米10公斤;春节、建军节两个节日补助供应驻粤官兵每人各0.5公斤食油,对驻穗部队领导机关、干休所、医院、高干招待所等单位每年补助供应5万公斤食油,所增加的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军粮供应体系。军粮供应网点是军粮供应工作的基层单位,军供粮站的设置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现有的军供粮站,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布局合理、利于管理、精简节约的原则,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需要调整的军供粮站,由县以上粮食部门与当地驻军协商后逐级上报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商广州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部队广东省总队后勤部审定。要加强军供粮站的管理,切实将军粮供应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要列入计划,主要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军粮供应网点不得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要进一步加强军粮供应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军粮供应服务水平。
四、落实军粮财政补贴政策,加强军粮财务管理。实行军粮差价补贴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军粮差价补贴款要通过军粮差价款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不能让粮食企业因欠补造成新的政策性财务挂帐。
(一)按照新的军粮供应管理办法,原由省级财政负担50%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如数上划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统一拨补。我省军粮筹措成本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部分,包括品种调剂、串换和提高军粮供应标准而产生的差价和费用,以及重大节日供应少量优质大米和食油补助供应的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根据中央规定,需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的费用和因市、县政府自行制订拥军政策措施在军粮供应方面增加的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财政部门对以往未拨补到位的补贴款项,要清理解决,不留尾巴,为新的军粮供应体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四)军粮差价款补贴继续实行预、决算制度,专项管理。粮食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军粮差价款补贴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及时将补贴款下拨到军粮供应单位,做到专款专用。具体办法按省农业发展银行等转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发行发[1997]031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后勤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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