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省海洋与水产厅关于加快
淡水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7]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海洋与水产厅《关于加快淡水渔业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淡水渔业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淡水渔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九五"期间是我省淡水渔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速度,推进生产经营体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产业化水平,努力把我省淡水渔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九五"期间淡水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布局
(一)指导思想:
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深化渔业经济体制改革,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进渔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重点发展“三高"(高质、高产、高效)、“三化"(企业化、规模化、渔工技贸一体化)渔业。积极开发水库等大水面养鱼,狠抓加工、流通
和服务产业,大力加强淡水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淡水渔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
(二)主要目标:
1.经济总量继续扩大。“九五”期末淡水渔业产值达到240亿元,力争达到300亿元,保持年平均递增14.3%以上;淡水渔业产值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从“八五"期末的10%提高到15%,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提高到40%左右,重点市、县提高到70%以上。
2.产量大幅度增长。淡水渔业产量达到200万吨,力争达到230万吨,每年平均增加10—15万吨,其中养殖产量达到190万吨,力争达到215万吨,捕捞产量达到10万吨,力争达到15万吨;全省人均占有淡水鱼产量从“八五"期末的23公斤提高到31公斤以上。
3.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水产品加工率由“八五”期末的15%提高到25%;科技进步对渔业增长的贡献率由“八五"期末的45%提高到50%;水产品出口创汇额达到7.5亿美元;渔农人均创产值达到3万元,比“八五"期末提高80%。
4.渔业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九五"期末实现全省改造低产鱼塘100万亩;开发水库、河涌及其他养殖水面100万亩;发展淡水名特优品种养殖面积100万亩。
(三)发展布局:
1.珠江三角洲地区:发挥毗邻港澳及淡水渔业基础好、技术水平较高的优势,以发展“三高"渔业为重点,依靠科技和管理,加速由传统的四大家鱼向名贵优质鱼虾为主导产品的转变,逐步建立高效生态淡水渔业区,巩固和提高其淡水渔业主产区、示范区的地位和作用,辐射和带动全省其他地区。
2.东西两翼沿海地区:在加快发展海洋渔业的同时,大力发展淡水渔业,以提高单产水平和经济效益为重点。粤东沿海地区要发挥精养高产和渔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优势,以发展淡水名优品种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进一步成为外向型渔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粤西沿海地区要发挥渔业基础条件较好、技术力量比较雄厚和淡水渔业增产潜力较大的优势,积极发展暖水性优质鱼虾养殖,综合开发渔业资源,逐步成为新的淡水渔业发达地区。
3.山区:发挥水库等大水面多、低洼渍水地多、优质野生鱼类多的优势,通过驯化、引进、开发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名优品种养殖,积极开发大水面,改造低产鱼塘,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养鱼经济效益和产业化水平,使淡水渔业成为振兴山区经济和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形成我省新兴的淡水渔业基地。
二、深入挖掘渔业资源潜力,培植新的生产增长点
(一)大力整治改造鱼塘。把鱼塘整治改造纳入农田基本建设计划,按照鱼塘建设标准和渔、禽、畜、果综合经营的格局,着力抓好低产鱼塘的整治改造。省计划在各市办一个改造低产鱼塘示范点。
(二)充分开发利用荒滩、荒水资源,扩大鱼塘面积。积极开发荒滩荒水和低洼沼泽地,按照“宜农则农、宜渔则渔"的方针,统一规划,连片开发,综合经营,建设一批以渔产品为主的商品生产新基地。严禁用耕地改挖鱼塘。
(三)积极开发水库渔业。大力发展水库网箱养鱼和库湾养鱼,合理放养大规格鱼种,努力引进和推广适合广东水库生长繁殖、并能形成自然种群的优良品种,加强渔政管理,改进捕捞技术,提高单产水平。
(四)加强对江河水产资源的增殖保护。江河水面,全面开展人工放流鱼虾蟹种苗,提高淡水捕捞产量。加强江河鱼苗和珍稀水生动物的保护。规划适宜发展网箱养鱼的江河水面,逐步建成网箱养鱼生产基地。
(五)因地制宜发展稻田养鱼和山塘、河涌养鱼。各级水产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办点示范,做好技术指导,扩大推广稻田养鱼的规模;山塘养鱼要运用池塘精养高产技术,实行综合经营;充分开发利用河涌水面,驯养名优鱼类,建设微流水养鱼基地。
(六)建设优质高效淡水养殖基地。按照壮大主体,发展名优,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珠江三角洲塘鱼主产区和大中城市商品鱼基地的建设,努力建设潮汕地区养鳗基地、粤北山区欧洲鳗养殖基地、虾养殖基地和西江水系名优鱼类驯养基地,带动淡水渔业的全面发展。
(七)开发名优品种,培育主导产品。在继续抓好常规品种和现有名优品种养殖的基础上,推广和利用珠江三角洲发展名优、高效品种养殖的经验和技术,再开发若干个市场潜力大的名优品种,按照产业化的要求,进行区域性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形成一批新的主导产品。
(八)加强种苗体系建设和保护。结合淡水渔业的区域布局和发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若干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的原良种场和苗种场,扩建和改造一批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建立较为完善的淡水养殖种苗体系。切实保护好淡水养殖种苗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的养殖水面,应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按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各类淡水养殖原良种场、苗种场和试验场的养殖产品,为养殖服务的各类苗种,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特产税,引进苗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三、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产业化经营
(一)建立养殖水面使用权流转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鼓励生产经营者承包的养殖水面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发展养殖大户和养殖企业;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优化资金、技术、资源和劳力等生产要素的组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积极发展渔业龙头企业。学习推广潮州、顺德和潮阳等地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的经验,以市场为导向,立足本地优势,选择一批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水产精加工企业和生产企业,作为重点渔业龙头企业,并争取列为“九五"期间省扶持发展的重点企业项目,建立和完善“公司加渔(农)户"的经营体制,推进渔工技贸一体化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淡水渔业的科技工作
(一)依靠科技兴渔,提高渔业发展的整体水平。组织科技、教育等科研力量,对制约淡水渔业发展的技术难题进行联合攻关,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紧研究重点品种的提纯复壮技术和人工育苗技术、名优品种的商品化生产技术及病害综合防治技术。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在立项和资金上应优先安排。
(二)切实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要建立和健全省、市、县(区)和乡镇四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当前重点先解决乡镇水产技术推广站的定性、定员、定编和经费问题。“九五"期间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应达到有站址、有人员、有基地、有服务设施和有经济实体的“五有"要求。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比例的水产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抓好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着力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江河名优鱼类驯化繁育技术、暖水性鱼虾越冬保种技术和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
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的建设。在抓好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建设的同时,选择若干个淡水渔业重点市、县,建立病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发展淡水渔业加工和配套服务
(一)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按照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的要求,重点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积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水产加工企业,大力发展冷冻淡水鱼、单冻罗氏沼虾和冷冻调理食品、保健食品、医药制品,巩固和提高烤鳗、鲮鱼罐头等拳头产品,突破罗非鱼等大宗品种的加工增值,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强水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粤府函[1996]33号),抓好珠江三角洲塘鱼主产区和其他重点产区、重点淡水产品集散地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已经纳入规划的要抓紧立项、报批和筹建。要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健全市场法规,规范交易行为,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立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渔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产业,重点抓好种普、饲料、渔机的供应和技术推广、病害防治、产品运销、信息传递等环节,强化水产企事业单位、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专业技术组织和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广泛联系企业和农户的纽带作用。
(四)积极开拓外向型渔业。积极引进外资,兴办“三资”水产养殖、加工企业和其他设施。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推动“三高"渔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水产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到国外兴办水产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积极开拓国外水产品市场,加强产品营销和龙头企业的推介宣传工作,抓好外向型水产基地建设,扩大出口,提高创汇能力。
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淡水渔业管理
(一)重视淡水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各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赋予的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测、监视和保护淡水渔业重点产区水域,避免由于环境污染对生产造成的重大损失。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的原则,责成污染者依法治理和赔偿。
(二)加强高产稳产鱼塘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各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国土部门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高产稳产鱼塘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制定高产稳产鱼塘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已经纳入保护区管理的鱼塘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占用鱼塘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和给予合理补偿。
(三)加强水产种苗、渔药的管理。要按照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水产种苗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水产种苗生产、引进、经营许可制度和质量检查监督制度,坚决打击销售假、劣种苗等坑害渔农的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6]2号),切实加强渔用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经营。
七、加大淡水渔业工作力度
(一)增加淡水渔业投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安排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淡水渔业。省海洋与水产厅在掌握的水产事业费和其他资金中,逐年增加对淡水渔业的投入。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渔(农)民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积极投资发展淡水渔业。
加强淡水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争取把已列入《广东省水产业“九五"发展规划》的淡水渔业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市、县(区)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点建设水产原良种场、越冬保种设施、病害防治网络、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等。
(二)抓好办点示范。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批高起点、上规模的渔业示范基地。省计划每年建立若干水面综合开发示范基地,重点给予扶持。
(三)加强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沿海市、县(区)已批准设立海洋与水产局后,要抓紧做好“三定"工作。内陆市、县(区)的水产行政管理工作也要继续加强。
进一步解决渔政、渔监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市、县(区)在机构改革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省的做法,从根本上理顺渔政、渔监的管理体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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