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11期

1997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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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明副省长指出要加强

珠江三角洲地区反走私工作


  3月26日,刘维明副省长在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反走私工作专题会议上,认真分析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走私问题,并就如何遏制该地区的走私势头,防止走私泛滥,以及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整顿水上缉私“三乱”等问题提出了要求:

  (一)提髙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一定要把反走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肃清“走私致富”、“打私创收”、“打私与己无关”等错误思想,切实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领导,狠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加强行业管理。

  (二)加大打击走私犯罪的力度。对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参与走私、护私、放私的人员,更要从严查处。缉私部门在缉私过程中,要注意纠正“抓私货不抓人”的偏向。对查获的确认为走私犯罪的案件,一定要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走私的货物,要依法没收和处以罚金,并循公开拍卖的渠道处理。

  (三)加大查缉力度。要加强情报调研工作,拓宽信息来源。要注意对情报的分析研究,抓住走私的动态、特点和趋势,制定查缉对策。要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常抓不懈。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海上抓、口岸堵、陆上查、市场管、处罚严”的原则。要根据三角洲一带走私的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缉私联合行动或突击行动。各缉私部门之间要互通情报,多加联系、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走私。

  (四)抓好对往来港澳小型船舶走私或被利用走私的工作,对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活海鲜市场,进口冷冻肉类市场中存在的走私等突出问题也要坚决予以整治。

  对整顿珠江水域缉私“三乱”问题,刘副省长重申:严禁非法出海缉私;任何单位不得查扣海关已加封关志的海关监管货物,不得查扣在指运港引水锚地、港口锚地、码头停泊待检的船舶;严禁随意跨越海区缉私;严禁随意查扣小型船舶。

  (粤府字[199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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