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10期

1997年04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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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7]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最近公布了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属于我省的有14处,连同前三批公布的16处,我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0处(具体名单附后)。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加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保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完成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要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近期内要按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没有完成的,必须在1997年底以前完成。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使用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各类人为或自然因素对文物所造成的破坏。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应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类隐患。建筑规划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将辖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的保护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切实防止周围各类建筑和基建施工危及文物安全。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各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宗教团体,应按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法律法规。

  二、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用工作,努力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地应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与利用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规划,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根据各自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做好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作用。在文物利用过程中,严禁损坏文物,坚决制止将文物保护单位变成进行迷信以及其它庸俗活动的场所,努力营造参观学习和游览欣赏的环境氛围。

  三、加大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扶持力度,培育社会保护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1995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从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收入当中,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直接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养。要积极倡导和培育社会保护机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文物保护资金,有办法、有步骤地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努力使政府保护与社会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资金和技术上为我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附件:广东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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