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1期

1997年01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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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

摆脱乡镇卫生院困境问题议案办理

结果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6]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摆脱乡镇卫生院困境问题议案办理结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摆脱

乡镇卫生院困境问题议案

办理结果报告的决议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摆脱乡镇卫生院困境问题议案办理结果报告》。会议认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该议案的办理方案,经过省人民政府5年的组织实施,成效显著,基本完成了议案提出的任务。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增加投入,切实抓好预防保健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关于摆脱乡镇卫生院困境问题议案

办理结果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摆脱乡镇卫生院困境问题的议案》(第29、36、64、68、110号),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2年开始实施。5年来,在省人大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危房的改造建设已基本完成,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的配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卫生院的管理得到加强;卫生院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有所提高;一部分卫生院所有制关系及人员待遇政策初步落实。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条件和服务质量有了改善,看病难、住院难的情况有了好转。防保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卫生院开始出现生机和活力,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在结案前,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联合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验收,认为已经基本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因此,要求如期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议案办理方案中提出的各项措施

  (一)明确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议案办理方案,1992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通知》(粤府办[1992] 17号),提出了议案实施期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目标,并从提高认识、理顺体制、抓好改造建设、落实经费等有关政策以及做好人才培训和卫生支农、加强综合管理和整顿社会医疗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省计委将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造纳入了全省和区域性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

  根据议案办理方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卫生厅联合发出了《广东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粤机编[1993] 059号),明确乡镇卫生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省人事局、省卫生厅联合发出了《关于改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的通知》(粤人办[1993〕03号)等文件,在上浮工资、增发津贴、落户县城、子女升学就业以及晋升技术职务等方面对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优先照顾或适当放宽。

  (三)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改造建设的领导

  议案实施以来,省政府先后两次召开电话会议,并在五华、新兴、罗定、广州等地分别召开全省乡镇卫生院“一无三配套"建设现场会、攻坚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和工作会议,李兰芳副省长多次到会讲话,对加强领导,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提出要求。通过会议交流经验,介绍典型和每年一度的检查评比活动,表彰了先进,增强了信心,推动了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工作。

  为使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县党委、政府把加强乡镇卫生院的改造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提到“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的高度去认识,作为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密切党群关系,改善投资环境的大事来抓。各级政府普遍成立以主管文教卫生的副市(县、市、镇)长任组长,政府办、计委、财政、卫生等单位领导组成的乡镇卫生院“一无三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议案办理方案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地区乡镇卫生院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卫生、计委、财政、建委、国土和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乡镇卫生院“一无三配套"建设。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投入

  议案办理方案要求,从1992年起,每年省财政增拨专款600万元,省卫生厅从省财政原安排的专款中调整400万元;乡镇卫生院自筹600万元;市、县(区)、乡镇政府筹集不少于3000万元;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各级政府应尽量追加这方面的投入,力争5年内筹足2.5亿元。从实施的结果看,各级的投入都超过了办理方案的要求。省级每年不仅落实了前两项共1000万元专款,省计委每年还从卫生基建投资中划出36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卫生机构建设。1992年,省政府批准设立农村卫生基金,拓宽筹资渠道,资助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培训。1993年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增拨卫生专项资金,其中1000万元用于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各市、县也相继作出决定,增拨专款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改造建设。

  与此同时,不少县和乡镇积极争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发动干部职工捐资,采取义诊、内部自筹、群众集资等方式,筹集了一批乡镇卫生院“一无三配套”建设资金。

  到1996年9月止,通过各种渠道共筹集资金21.67亿元,其中:省投入0.91亿元,市投入0.91亿元,县(区)投入2.4亿元,乡镇投入6.6亿元,华侨港澳台同胞及社会捐资4.2亿元,卫生部门自筹5.8亿元,贷款及其他0.85亿元。预计到1996年底投入乡镇卫生院改造建设资金可达22亿元。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等7个经济较发达的市,在省没有安排改造建设资金的情况下,从各自地方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基本完成了乡镇卫生院“一无三配套"建设的任务。

  二、实施议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完成了“一无三配套"建设

  5年来共投入资金17.95亿元进行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危房改造建设。新建、改建业务用房264.4万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比1991年增长42.1%。不少的乡镇卫生院由原来的砖瓦房变成具有现代建筑水平的楼房,原有52万平方米的业务用房危房已基本消灭。据统计,全省1626所乡镇卫生院中已有1566所得到改造建设,占96.3%,其余也已经列入改造建设计划。

  5年来,共投入3. 07亿元,增添了医疗设备21247台(件),仅B型超声波就添置了817台,比1991年增长316%。不少的卫生院更新了100毫安以下的X光机,在珠江三角洲的少数镇医院还装备了CT等大型设备。

  5年来,共投入6491万元进行人才培训,培训乡镇卫生技术人员25309人(次)。农村卫生基金先后资助了近百万元培训农村短缺的药剂、检验、放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举办了食物、农药中毒抢救、儿科急症诊治、B超的应用等各类型专题短训班共2300多人(次)。 据1995年年度统计,乡镇卫生院共有卫生技术人员62487人,其中主治以上职称的5546人,占8.9%,师级职称的13384人,占21.4%,士级职称的21228人,占34%;卫生技术人员较之1990年增加了8121人,主治以上职称的增长106%; 士级职称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减少了 14.3%。卫生技术人员结构趋于合理。

  (二)乡镇卫生院的综合管理得到加强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改造建设工作中,根据农村人口流动变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主要划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根据不同的类型合理制定布局与规模的发展规划,分步组织实施。通过分类指导,既加强了防病治病工作,也使卫生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增添了乡镇卫生院的生机和活力。

  在管理人才建设方面,着重抓了乡镇卫生院长的选拔和培训工作。肇庆、梅州等市注意挑选既有专业知识,又有管理水平,敢于开拓,善于经营,能为卫生院增添活力的卫生院长。目前全省有一大批二、三十岁的乡镇卫生院长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省、市共举办了乡镇卫生院长学习班12期,培训乡镇卫生院长1100多人(次)。为做好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人员配套,省计划、教育部门在安排医药类大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中,对贫困地区基层卫生机构实行倾斜政策。

  (三)社会医药市场秩序得到整顿

  卫生主管部门多次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治理整顿社会医药市场的工作,严格审查个体行医资格和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行医卖药、伪证行医、假冒军人行医、江湖游医药贩、巫婆神棍等违法犯罪活动。广州、深圳、湛江、茂名、揭阳、惠州、潮州、梅州等地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队等部门组织了大规模整顿社会医药市场的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据不完全统计,上述8市仅1995年至1996年8月,清理检査社会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11299间,取缔无证行医、无证经营批发、销售假劣药品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997间,限期整改(含查封、停止诊疗)1329间,罚款112.3万元,没收医疗器材和药品一批。开展治理整顿社会医药市场工作,较好地净化了农村卫生院外部医疗秩序和药品市场,保护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四)乡镇卫生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乡镇卫生院经过改造建设后面貌焕然一新,有的边远卫生院重新开展了外科手术;有的卫生院增添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设置了具有现代水平的病房,大大改善了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条件和环境,使得社区人群在较近的距离内获得了较好的医疗卫生保健,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已有64%的县通过国家、省级评审,达到初级卫生保健的标准。据统计,1995年农村群众在乡镇卫生院诊病为9473. 5万人(次),住院672.3万床天,分别比1990年增长11%和34.1%;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33. 6‰和88.3/10万下降至1995年的31. 5 ‰和53.1/10万,有304所卫生院被评为“爱婴医院”,法定报告传染病的总发病率和死亡率分别为126. 5/10万和0.19/10万,比1990年明显下降。

  乡镇卫生院实行“一无三配套"建设改造后,在为群众提供较好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同时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去年,有1388所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加上财政拨款后收支有结余,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85%。5年来,生活用房增加到250多万平方米。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三、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乡镇卫生院未能得到很好的改造

  至1996年9月,全省仍有少数卫生院未动工进行改造。这些乡镇卫生院虽为数不多,但困难都较大。已动工改造的问题也不少。主要原因:一是动工后由于资金不足而停工;二是只改造了部分业务用房如门诊或病房,仍有部分业务用房急待进行配套建设;三是基本建设投资后,由于资金不足,设备和技术人员难于形成配套,制约了业务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部分还未能开展化验、检验业务,未能很好地为当地群众提供适宜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有的乡镇卫生院仍未摆脱经济拮据的局面

  现有238所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加上财政拨款后仍亏损,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4.6%。个别乡镇卫生院至今仍发套改前的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只领三几百元。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由于财力所限,对乡镇卫生院正常的事业经费未能按规定核拨,有的还不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费用。

  (三)乡镇卫生院的生活用房紧缺且危房多

  目前乡镇卫生院的生活用房危房面积约有40多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贫困地区。这些地方的卫生技术骨干住房多数是瓦房,不少的房屋低矮、狭窄、漏水、虫蛀等, 无法抵御自然灾害,水灾风灾一来即成危房,职工生命财产没有保障。住房条件差和待遇低,影响了乡镇卫生院技术人才队伍的稳定。

  (四)、继续采取措施,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

  省人民政府认为,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摆脱乡镇卫生院困境问题的议案》结案后,仍应把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尤其要针对当前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使我省的乡镇卫生院建设,走上良性循环,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继续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粤府C1991] 8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通知》(粤府办[1992〕1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把乡镇卫生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政策上、经费上支持和保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的原则,健全县、乡镇、管理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每个县要重点建设好2-3个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都要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卫生局两级领导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组织建设,配备好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帮助乡镇卫生院加强行政、业务技术和经济管理。要审定编制,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乡镇卫生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二)快农村卫生队伍的培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制定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在职培训工作,建立并完善面向农村的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分配制度,为农村多培养一些用得上、下得去、留得住的实用型卫生技术人才。

  (三)继续筹集资金,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筹集资金,增加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投入。议案实施期间,省财政每年增拨的乡镇卫生院改造专款600万元,继续安排到2000年;继续保留省卫生厅每年从财政安排的专款中调整400万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省计委继续每年从卫生基建投资中划出360万元作为扶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补助款。上述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老区、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个别地区比较困难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配套建设。

  (四)积极组织实施以改善医务人员住宿条件为目的的“安居工程",解决卫生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稳定农村卫生技术队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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