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8期

1996年03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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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九五”期间我省电力发展目标

与措施的通知

粤府[1996]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九五”期间我角电力发展目标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7年以来,我省实行的“以电养电”政策是成功的,“九五"期间原则上维持原有的做法,并依据国家现行政策作适当调整。

  “九五"期间,我省电力体制的改革要以适应经济发展为原则,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电力法》的要求,逐渐实行政企分开,形成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电力发展应在继续实行多渠道筹资,多层次、多形式办电的同时,优化电源结构,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

  省计委、经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省电力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和合理、有效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九五”期间我省电力发展目标与措施


  一、建设规模

  为适应省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九五"期间,我省电力工业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

  “九五"期间全省电力建设规模为3314万千瓦,建成投产发电装机容量1185万千瓦,其中火电924万千瓦,水电161万千瓦,合作开发西南电力100万千瓦。另外,列入"九五"期间开工结转“十五"期间续建的发电项目2129万千瓦。

  建成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6622公里,变电容量4002万千伏安。

  2000年,全省发电装机达到3449万千瓦,年均递增8.7%;年发电量1120亿千瓦-时,年均递增6.4%。

  二、资金需求及筹集办法

  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总投资1350.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9.3亿元,利用外资折人民币348.6亿元,市县自筹396.8亿元,省需负责筹集535.8亿元。

  省负责部分的资金,主要通过对省电力局(省电力集团公司,下同)所属企业(含合营合资企业)继续实行“以电养电"等优惠政策筹措:

  (一)按现行标准向省电网用户(含趸售)征收电力建设费并转为省电力发展基金。

  (二)省电力局直属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全部,加上合资、合作、股份制电厂应上交的所得税省电力局所占股权比例部分,扣除省政府已批准上交省财政的企业解困基金、库区移民迁安基金以后,全部转为省电力发展基金。

  (三)省电力局及所属电力企业(含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增值税,除上交中央和按4厘/千瓦时留给电厂所在地的部分外,余额全部转为省电力发展基金。

  (四)“八五”期间投入的省电力发展基金回收部分。

  (五)省电力局从每年的折旧费和所属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及省属合营、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分得的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电力建设,其中(5年计)从折旧费中提取8亿元,从利润中提取27亿元。

  实行以上措施后,“九五"期间电力建设资金不足部分,通过贷款、发行债券、扩大利用外资、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政策扶持解决。

  “九五"期间停止征收电源建设费,供电贴费的收取仍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于停收电源建设费,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省将根据宏观形势的变化和中央的统一部署,在适当时候调整电力建设费征收标准。

  为了确保省电力发展基金征收到位,“九五"期间,除省政府原规定的行业可减免征收电力建设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再开口子批准减免电力建设费。在省没有新的规定前,对省政府已批准的困难行业实行优惠电价扶持的办法暂时保留,但不得再扩大范围和增加优惠电量。省物价局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优惠电价政策由“暗补改明补"的方案。

  三、省电力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省电力发展基金由省电力局代征后(其中,增值税的25%部分实行“先征后退")直接转入省建行电力发展基金专户。

  (二)省电力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利息按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利息执行,本息的偿还纳入电价中考虑。

  (三)省电力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除“八五"期间经省政府批准切块安排的项目外,全部用于计划内省重点电力建设工程。

  (四)省电力发展基金的拨款,应根据省计委批准的年度计划、省建委批准的概算,由省电力局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通知建行办理,在省财政列收列支。

  (五)为加强对省电力发展基金的监管,由省计委、经委、财政厅派员组成监管小组,每季度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省电力局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四、电力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

  (一)省电力年度基建计划由省电力局编制,报省计委平衡,经省人大批准后由省计委下达;年度计划的调整,由省电力局提出,报省计委批准执行;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电力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改变整个规模的前提下可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调整,报省计委备案。

  (二)电厂建设项目、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电力局组织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项目审批由省电力局负责。

  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项目审批权下放给地级市电力(供电)局。

  (三)电厂和输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建委组织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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