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8期

1996年03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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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

人才宏观管理、加大人才资源

开发力度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61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

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的决议

(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议案(第1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人才的数量、质量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人才队伍的层次、年龄结构及行业、地区分布不够合理,现有人才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此,各级政府要有紧迫感,把人才的培养、管理、开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把搞好人才宏观管理和人才资源开发的任务,列入本省、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长远规划,并制定出分段实施的计划和目标,落实各项措施,保证所需要的资金。要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选用、管理机制,大力抓好人才培训,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要利用我省引进国外、境外人才的有利条件,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议案办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把这项关系到我省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大事办好。


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议案

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意见的函》(粤常办函[1995]368号)的精神,省政府办案工作小组组织省人事厅等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对《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作了进一步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再报告如下。

  一、我省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和问题

  人才,是劳动力中层次较高的部分,是人力资源中的精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入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至1995年初,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设立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41个,有15个地级市建立了常设型的人才市场,省政府投资380万元建设的省人才智力市场可望在1996年元旦投入使用。计划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人才流动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从1979年到1994年,全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中心从省外引进(指已办理调入手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33万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2万人,使我省现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存量达到108.53万人,是1979年的5.14倍。在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抓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199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已达28万多人,成人高等教育在校人数也已达13万多人,每年均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到1994年底,全省已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1个,现在站86人,已出站76人。至目前,全省共选拔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24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500名。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人才宏观管理、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仍难以适应形势要求。主要问题是:

  (一)人才数量与经济发展领先地位不相适应。

  1991年以来,我省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两项综合经济指标都居全国第一,而我省的人才相对拥有量在全国却一直处于中下水平,经济科技含量偏低。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我省每10万人口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为1338人,低于全国平均(1422人)水平,比辽宁省少近一半,仅相当于北京市的七分之一;每10万在业人员中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400人,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18位。每万人口中拥有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全国平均为3.3人,而我省仅2.4人。我省人才数量的相对不足与经济发展在国内的领先地位极不相称。

  (二)人才队伍的层次、年龄结构及行业、地区分布不够合理。

  分布在教育、卫生、工业和建筑等行业的人才相对较多,在农业和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的技术人员相对较少。工业与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12:1。在市县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较多,在基层乡镇农村和贫困落后地区的人才稀少。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紧缺,年龄结构老化。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初级职称的占了64.5%,高级职称的仅占3.6%。中国科学院院士全省仅有7人,且都在中央驻粤单位,中国工程院院士仅有3人(今年才增选上)。全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年龄为53.4岁。到本世纪末,现有的高级专家中90%将达到退休年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力量薄弱,40岁及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只有1298人,仅占高级职称人员总数的3.3%。

  (三)人才队伍缺乏相对稳定。

  专业技术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的比率上升;人才流向不尽合理,越是人才匮乏的地方越是难以稳住人才;受近期经济环境的影响,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尤其是随着全国沿海、沿边、沿江开放政策实施,我省吸引人才的优势逐步减弱,人才出现回流现象,调回外省的人才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户口关系尚在原地、短期受聘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陆续“跳"往上海浦东等外省市新开发区。

  (四)人才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据调查,我省有31.6%的科技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主要是使用不够合理。有些单位和领导不是知人善任,量才适用,有的把人才当一般劳动力,只使用不重用;有的对人才求全责备、百般挑剔;个别单位领导还有“武大郎开店"的思想,忌才妒能,总怕别人超过自己,对人才不是压制、排挤,就是冷落、闲置,挫伤了人才的积极性。选人用人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制约了人才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改革措施不配套。

  由于人才的行政关系、档案管理、工资福利、住房、户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传统的人才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或多或少仍在维系着人才地区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权没有完全落实,严重制约着人才市场发育和人才流动。另外,近两年来各地陆续出台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有的地方对引进科技人员也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又给人才引进增加一道障碍,影响人才引进和人才队伍结构的调整。

  (二)人才宏观管理和调控不力。

  人才管理条块交叉。各地组织、人事、计划、劳动、科技、教育、卫生、金融、税务等部门均制定相关的人才管理政策,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削弱了人才管理效能。对掌握人才的基本情况、实行统一宏观管理和调控人才布局等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人才观念比较淡薄。

  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才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对人才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说的多,做的少;“重财轻才",急功近利,只注重眼前生产,不注意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使人才知识日趋老化;只注重“引进”,不注意培养,使人才年龄结构出现“断层";现有的人才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用而不养,制约了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人才宏观管理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难以依法管理。

  目前,人才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许多具体问题无法可依,漏洞较多,比较混乱。一些民办机构乱设人才市场,乱办人才集市,乱登招聘广告,违反规定保管人事档案,任意收取各种费用,甚至采取欺诈手段侵犯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些部门重复举办人才集市,运用行政手段指令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有的还硬性分配指标,摊派档位;人才流动争议纠纷日渐增多,政府人事部门仲裁没有法律依据,人才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有的单位和部门奖励人才随心所欲,缺乏标准,不讲程序等等。

  另外,各级人才管理部门在人才供需信息采集、交换,人事档案管理,日常业务的处理手段等方面仍停留在原始的手工阶段,时效性差,局限性大,给人才宏观管理带来一定的盲目性。

  二、强化人才宏观管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的措施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和省人大议案提出的要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重视人才资源开发,创造新优势,迎接新世纪。在“九五"期间,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基本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才管理体制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深化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开发人才资源,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树立人才的效率观念和知识的价值观念,在全社会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同时要采取措施,在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人才培训机制、人才市场机制和人才管理宏观调控体系、人事法规体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改革力度,取得突破性进展,以促进我省的人才资源开发,增创新的优势。组织、人事部门应将上述工作列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每年要对各地、各部门的人才资源开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跨世纪的高层次人才。

  根据我省目前的人才队伍状况和“九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到200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达到196万人,其中,工业类33.7万人,农业类3.9万人,文教卫生类112.6万人,科研等综合技术服务类45.8万人。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队伍要达到1000名,高新科技及其产业研究开发队伍要达到6000—7000名。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措施:

  1.省人事厅继续抓紧做好全省现有人才存量和结构的调查工作。1996年上半年写出调查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九五”人才开发计划,明确分段实施的目标和措施,把人才资源开发使用作为一项战略性的任务列入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落到实处。

  2.加快教育改革步伐。在进一步抓好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中专、中师、中技、职中)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中的主阵地作用。女侧重发展本科、专科教育规模,有计划地创办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和专科学校,按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高校争取进入国家“211工程"。

  3.扩大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规模,增加在站人数,到2000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达到30个,在站人数达到150人左右。

  4.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人才资源开发的主要任务是人才的培训教育。为加强全省人才培训的宏观管理,必须进一步强化省委组织部在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方面的计划安排、组织领导职能和省人事厅在负责全省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方面的综合规划、协调指导的职能。省府直属个管理干部学院根据省人事厅制定的培训计划,在各归口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教学和培训任务,各部门同心协力,着重抓好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队伍,高新科技及其产业研究开发队伍,工业和农业技术研究及其开发队伍的懂技术、懂管理、懂贸易、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5.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深入开展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制度,纳入科技正常工作范围,其经费应严格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即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费中调剂或在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企业单位可从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解决)。

  6.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1996年起,奖励全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优秀中青年专家,奖励科技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增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资助博士后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的经费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保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所需资金。

  (二)加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和完善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人才中介机构加强管理,明确服务范围。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规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1996年,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现有的各类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规定的,要进行资格认定并重新登记。省人事厅要督促各地检查落实。

  在“九五"期间,省要建立起设施先进,功能齐全,信息灵通,管理规范,服务周到,辐射全国,连通海内外的广东省高级人才市场,为引进国内外高级人才服务,为各级人才市场起龙头、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放宽搞活科技人员的政策,引导科技人员投身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1.要在继续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199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人事工作和支农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2]6号)的基础上,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吸引和稳定人才:①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批准停薪留职,到我省山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进行科技开发,承包或创办乡镇企业及农、林、水各项事业的,停薪留职期满回到原单位工作,其停薪留职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工资待遇可按同职务、同工龄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确定。②从国外、境外和外省调进我省的享有较高知名度,并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人才,或为我国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从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③科研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每年晋升工资的比例,全额拨款单位由原3%提高到6%;减拨到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由原6%提高到10%。④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其年休假的时间,可在粤办发口991]12号文件《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⑤为适当解决科技人员读书时间长、工龄短的问题,今后凡按工作年限调整工资或单位分房等,调资的工作年限和分房的年限,可将在大学专科以上学习不计算工龄的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建立各项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取得突出成就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规范性奖励制度。进一步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对不需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与经济效益、贡献业绩挂钩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并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入股,在其科研成果所形成的效益中按一定比例分红。对于从事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农业、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和基础教育工作的科技人员,给予稳定的补贴。对带项目、课题来我省合作研究、开发或受聘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的科技人员,符合专业资格条件,可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同时,成立广东省人才评价中心(挂靠省人事厅),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考试工作,及时、公正、客观、准确地评价人才。

  3.完善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制度,优先解决外来科技人员的落户问题。经人事部门批准调进我省的大学本科并获学士学位以上专业人才和经劳动部门批准调进我省的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增容费(广州、深圳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工资关系来我省工作的外省科技人员,其工资、福利、住房、家属和子女就业、就读等方面,原则上享受与我省科技人员同等的待遇。各市应据此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4.不断改革和完善高等院校招生分配制度。认真落实定向招生政策,加强为山区、贫困地区、艰苦行业以及教育、科研等部门培养人才。在高校招生逐步实施“并轨"招生改革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为政府扶持的行业和地区培养人才。在毕业生就业方面,要重点照顾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国有大中型企业、农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的人才需要;努力满足山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基本需求;保证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专门人才配置上的合理分布;选择优秀毕业生充实重点科研院所,以提高我省基础研究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专家和留学人员来粤工作。

  各地财政应拨专款支持引进国(境)外专家来粤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合作培养中、高级人才,认真落实省政府1992年5月21日颁布的《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鼓励留学人员回国来广东工作。凡符合《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来广东工作,需要在工作单位所在城市落户的,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限制,对有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应及时给予奖励。

  (五)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尽快使人才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加强人才管理的立法工作。最近,省人事厅等部门组织力量草拟了《广东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待报请省人大审议通过后,再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拟于1996年完成两项立法任务:一是制定《广东省保护人才、奖励人才暂行办法》,规范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和奖励人才的各种办法;二是制定《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事争议(含人才流动)的调解和仲裁,畅通人才流动的渠道。为适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要尽快出台有关法规,以加强毕业生的就业管理,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通过上述工作,初步形成我省的人才管理法规体系。

  在抓好法规建设的同时,抓好已经出台的各项人事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1996年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科技队伍建设步伐问题的决定》(粤发[1992]1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全面落实。

  (六)强化人才管理职权,改善宏观调控机制。

  省政府决定成立省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由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计划、人事、财政、劳动、科技、教育、高教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人才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发展的规划,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以达到宏观调控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目的,保证我省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对人才的需要。

  (七)建设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人才战略和政策研究。

  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是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建设的总目标是:到2000年基本建成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多层次、开放式、智能型的办公、决策和服务网络系统,全面应用于人才存量结构、人才流量流速流向、人才资源储量、人才需求预测分析、人才战略和政策研究,以及各级领导决策和人事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我省人才宏观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要重视人才研究机构建设,成立省人才研究中心,使之成为我省人才资源开发的一个综合性的研究机构,并理顺与现有各类人才研究开发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研究开发机构的作用,加强人才战略和政策研究,为我省领导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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