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8期

1996年03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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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小康达标验收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6]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本世纪末农村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是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1995年到2001年我省每年要进行一次农村小康达标验收评定工作。1995年经过县(市、区)自评申报、地级市初审和省小康办现场验收,省政府审查批准了中山市等22个市、县、区为我省首批农村小康达标单位。但在农村小康达标验收评定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对农村小康达标验收工作不够重视;有部分县(市、区)没有建立规范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全省各地小康达标调查的口径、标准不科学、不统一,给达标验收工作带来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小康达标验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农村实现小康作为“九五”农村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农村奔小康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搞好规划、制定措施、狠抓落实,通过奔小康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要建立和健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网络,为达标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尚未开展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的县(市、区),令年内必须按照《广东省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案》(省统计局另文下发)的要求建立抽样调查网点并开展调查;已开展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的县(市、区),样本代表性不足或调查内容不完备的,要调整样本量和充实调查内容。

  三、农村小康达标中农民收入消费指标(县标第1一5项指标),应以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字为准。凡没有按照《广东省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案》开展住户调查的县(市、区),省将不组织验收。农村小康已基本达标的县(市、区),也要开展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继续进行监测,以反映农村从小康向富裕迈进的进程。

  四、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调查所需经费、人员、交通工具和计算器材等要给予支持,解决实际问题。

  五、农村小康达标验收是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检测,也是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估当地小康实现程度,使农村小康达标验收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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