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6期

1996年0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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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帮助做好安置省属煤矿富余职工

和家属子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6]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劳动厅、人事厅、重化厅、煤炭工业总公司《关于帮助做好安置省属煤矿富余职工和家属子女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处理省属煤矿富余职工和家属子女就业问题,是保证全省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全局出发,采取切实措施,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安置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关于帮助做好安置省属煤矿富余职工

和家属子女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省属煤矿过去对我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近几年来由于矿井老化、人员多、包袱重等原因,困难较大,靠省财政补贴维持生产。1995年初,谢非书记和张高丽、钟启权副省长到曲仁矿务局视察时,作出了“综合治理、减人提效、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使省属煤矿从根本上摆脱困境”的指示。据此,我们5个部门对帮助省属煤矿解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初步拟定了消化安置富余职工(7000人)和家属子女(待业青年8500人)就业、生活出路的方案。由于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要做好这项工作,除煤矿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外,更需要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和支持。为帮助做好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分流安置省属煤矿富余职工和家属、待业青年。

  (一)省属煤矿要按市场经济规律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减人提效。组织装备施工队伍,外出承揽土石方工程和加快发展多种经营步伐,企业内部消化安置一部分富余职工。

  (二)对3000多名年纪较轻(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技之长的富余人员,由省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给有关市(见附表),请有关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下达的安置任务,做好接收和安置工作。职工家属、户粮工资关系等随迁。

  (三)对年龄偏大,确难以调动的富余职工及家属、待业青年,由煤矿与用人单位联系,采取劳务输出的形式分流安置。职工工作关系仍在煤矿,保留原有职工身份,合同期满返回原单位。家属、待业青年合同期满后,自行解除合同。

  (四)鼓励职工和家属子女,将户粮关系迁回原籍附近城镇或原籍农村自谋出路。对自愿搞个体经营和自愿回原籍的富余职工,可办理辞职手续(与企业脱离关系),由企业发给一次性遣散费。

  (五)充分发挥煤矿技工学校、职工技术培训中心的作用,煤矿要与用人较多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省市新建重点工程项目企业)联系挂钩,根据用人单位对工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技校招生,开展对富余职工转业培训和待业青年就业培训,使他们都有一技之长,以创造条件,拓宽安置就业门路。

  (六)经济发达的市要扶持省属煤矿发展多种经营,对不宜在发达地区生产的项目,可有偿优先转让给省属煤矿,以充分利用矿区闲置厂房和富余劳力。

  二、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一)各市、县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含中央在粤单位),应把这项工作当作为省排忧解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企业需要新招工人,应优先在符合条件的省属煤矿富余职工及家属、待业青年中招用。当地举办劳务集市应邀请省属煤矿参加。

  (二)各市、县安置省属煤矿富余职工和职工辞职回原籍附近城镇以及随迁的家属子女,一律免征城镇入户增容费,并不受准迁指标的限制。自愿迁回原籍农村务农的职工和家属子女,当地政府应准予入户,并分配田地、山林,安排好宅基地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三)省属煤矿富余职工安置到各市、县国营、集体或乡镇企业,执行当地用工和工资制度,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按省、市规定划转。

  省、市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充分考虑省属煤矿的特殊困难,尽快协调解决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问题。

  (四)省属煤矿土建工程队外出承揽工程,只要煤矿施工队伍能保证按质、按期完成,应优先安排给省属煤矿施工队伍承包。每年由省、市建设部门在省、市新开工或在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优先直接安排一定的工程量给省属煤矿施工队伍承建。

  (五)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省属煤矿技工学校和中专学校的招生计划指标,并相应增加煤矿学校急需的设备购置、基建和维修费。对每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的煤矿职工子弟,在同等条件下各市应优先接收就业。

  整个安置工作从1995年开始至2000年结束,上述政策也执行到2000年。其中,调整到珠江三角洲等有关市企业安置的3000多名富余职工,要求在1997年底前完成安置工作。

  三、省属煤矿应成立专门机构,选派得力干部负责抓好这项工作,积极主动与各市特别是珠江三角洲等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衔接落实,做好安置对象的跟踪服务,处理好善后问题,并加强对富余职工和家属、待业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之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安置工作必须提倡廉洁奉公,坚决制止办理安置职工和家属、待业青年可能发生的送礼受贿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在安置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协调处理。

  四、为保证省属煤矿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求有安置任务的市,应指定一名副市长负责此项工作,每年12月份向省政府报告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必要时省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分赴有关市检查督促接收安置工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省政府转发到各市、县及有关单位执行。


  附:安置省属煤矿富余职工任务分配表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重化工业厅

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置省属煤矿富余职工任务分配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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