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36期

1996年12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6年 > 第36期
【打印】 【字体: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发〔1996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二年。编制和执行好1997年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对完成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编制好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199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1997年预算,要全面贯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编制1997年预算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运用财政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扭转企业亏损、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二是在认真整顿经济秩序的基础上,牌一步完善各项财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三是加强财源建设,提高“两个比重”,推动“两个根本转变”;四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要压缩赤字,地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积极稳妥地安排好1997年收入预算

  1997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这是财政收入增加的可靠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既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低,执行中超收过多,又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高,执行中预算落空。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1997年预算安排的收入增长幅度要与按现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预算的编制要求制定税收计划。

  2.大力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将企业改革各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扩大集团消费等不合理开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应比上年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亏损企业的补贴要逐年减少。

  3.严格依法治税。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自立章法,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改变税收入库级次。要坚决打击各种偷漏税和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三、勤俭办事、注重效益、保证重点,安排好1997年支出预算

  1997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编制1997年支出预算,一定要认真贯彻适度从紧、有保有压的方针,确保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在努力抓好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着力控制财政支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重点保证以下支出:

  1.法律规定必须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农业、教育、科学以及宣传文化等重点支出;

  2.中央财政负担的重点建设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增加的专项支出,如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增加粮棉储备利息费用的支出等;

  3.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

  4.调整财力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妥善安排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设置本级政府预备费。

  1997年地方预算的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量入为出,收入不足以抵顶支出的,要坚决削减开支。要坚决杜绝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搞基本建设和其他非工资性开支,而把工资性支出等硬缺口留给上级政府的行为。对于财力保证最低支出仍有困难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制定计划,统筹兼顾,限期解决。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每年递增近千亿元,但资金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控制财政支出是1997年的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牢牢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严格控制车辆、设备购置费和会议费等项开支,推广会议费包干办法,使这几项开支比上年有一定的压缩。进一步严格控制和压缩机构人员编制,严格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坚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要求,督促一部分事业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经费的自给率。坚决纠正滥发奖金补贴行为,特别是要结合反腐败斗争,坚决刹住一些地区和部门兴建各种高档消费场所及各种形式的集团高消费。出国经费要从紧掌握,对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团组要坚决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四、进一步做好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等13项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这些基金(收费)收入要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3项基金(收费)不计入经常性财政收入,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

  对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要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确保圆满完成1996年预算,为编制和执行1997年预算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6年1至10月份预算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安圆满完成1996年预算,还要做出艰苦努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有些项目短收较多,完成“两税”任务仍很艰巨,另一方面救灾等必不可少的增支数额较大,支援农业等重点支出进度缓慢。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后几个月里,要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除救灾支出外不再安排新的增支项目,同时,要加快重点项目的支出进度。收入如有超收,应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6年中央财政赤字不能突破预算。地方财政要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预算指标积极、稳妥、可靠,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财政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如国家财力不足,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收入的增长滞后于经济的增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县级财政困难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中央财政不再代编地方预算,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财政部将据此汇总全国预算。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落实。各地区应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1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中央各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997年1月底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编制1997年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