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35期

1996年1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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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体委关于广东省实施《全民健身

计划纲要》规划的通知

粤府[1996]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委制定的《广东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划》,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标和任务

  根据广东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和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我省实施《纲要》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充满活力、具有广东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普遍增强全省人民的体质,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力争成为实施《纲要》先进省。这一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1995—2000年)要求达到:

  1.体育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6%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等富裕地区占40%以上。

  2.人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有较快提高,各项指标大部分达到国家标准,其中一部分超过国家标准。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率达到93%以上,其中优秀率达到25%以上。

  3.大部分全民健身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4.体育场地有明显增加。全省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到0.3平方米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建有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其中有7个地级以上市建成规模相当、设备完善的体育公园,有60%的县(市、区)达到 “两场(体育场和有座位的灯光球场)一池(游泳池)一馆(体育馆或练习馆)"以上的标准。30%县(区、市)以上的重点中学建有“一池一馆一场(400米跑道田径场)"。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配齐体育场、馆、池。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中,有30%以上建有200米以上田径场一个(或有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活动室一个)和标准游泳池一个(或有看台的灯光球场一个);1000人以下的企业中,有40%以上建有篮球场一个和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活动室一个。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和小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公共体育场所。

  5.全国体育先进县(市、区)达到46个,省体育先进县(市、区)达到55个。

  6.体育运动学校发展到22所,省和各地级以上市都建有一所体育运动学校。

  (二)第二阶段(2001—2010年)要求达到:

  1.体育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5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等富裕地区占60%以上。

  2.人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有明显提高。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大部分超过国家标准。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率保持95%以上,其中优秀率达到27%以上。

  3.全民健身各项工作都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4.体育场地得到大发展。全省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到0.6平方米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及30%县(市、区)分别建成一个设施齐全的体育公园。县(市、区)全部建成“两场一池一馆"。县以上的重点中学全部拥有“一场一池一馆”。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中,有45%以上建有200米以上田径场一个(或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活动室一个)和标准游泳池一个(或有看台的灯光球场一个);1000人以下的企业中,有50%以上建有一个篮球场和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活动室一个。所有居住区和小区按国家建委和国家体委共同制定的有关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标准配置公共体育场所。

  二、对象和重点

  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对象是全省人民,并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开展实施工作。

  (一)青少年和儿童是重点实施对象。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校运动队的课余训练。学校体育工作要始终把提高和增强学生体质放在重要位置,同时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顽强意志和体育运动基本技能,形成健身习惯,终身受益,并努力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力量。要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师资、经费、场地和器材不足等实际问题,真正把青少年和儿童体育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职工和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为广大职工创造体育健身条件,开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要结合创建现代文明市、县(区)的目标,组织开展社区体育活动。要重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群众体育管理不断巩固和完善,进一步丰富、活跃社区群众体育活动。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农村体育。农村人口众多,积极发展农村体育对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有着深远的意义。要结合我省农村特点,积极开展龙舟、舞龙、舞狮、武术、篮球等各种体育活动。在工作中要发挥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体育组织的作用。要深入开展评选全国、全省体育先进县和体育先进乡镇、管理区以及“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等活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经济特区应加快发展农村体育的步伐,在全省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挖掘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引导他们积极开展健康、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同时注意帮助他们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各项体育骨干力量。

  (五)重视做好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知识分子体育健身工作。要结合妇女的生理、心理、工作与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广泛深入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要以健身和治疗为主要目的,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积极为他们提供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老年人介绍科学体育健身和治疗的各种方法和要求。要关心残疾人的体育工作,开展适合残疾人参与的体育活动,培养残疾人体育骨干,为参加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做好准备。要采取有效的体育手段增进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级知识分子的健康,倡导和推广适合知识分子工作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对中高级知识分子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不断提高知识分子的健康水平。

  三、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发动。

  1.各级政府要把推行全民健身工作当作两个文明建设的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实施《纲要》中的实际问题;定期讨论体育工作,检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情况,在资金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使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发展体育产业、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等方面切实予以重视。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实施《纲要》的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普遍增强国民体质。各级体总、群众体育协会和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要在实施《纲要》中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和咨询服务等积极作用。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民委、民政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在人、财、物等方面增加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生健身工作列入校长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范围。要建立健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省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4.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实施.《纲要》的宣传报道,开辟全民健身专栏,通过多种形式,报道各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掀起全民健身宣传热潮,'增强人民的健身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科学的健身活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同新闻单位密切联系,为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和创造良好工作条件。

  (二)努力丰富群众体育活动内容,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群众体育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突出群众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1.实施国家体委制定的与《纲要》相配套的“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即倡导全民做到:每人每天参加一次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学会二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每年进行一次体质测定;倡导家庭做到:每个家庭拥有一件以上体育健身器材,每个季度全家进行二次以上的户外体育活动,每个家庭有一份(册)以上体育健身报刊图书;倡导社区做到:提供一处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场所,每年组织二次社区范围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强调学校做到: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每年组织学生开展二次远足、野营活动,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2.积极推广简便易行、科学实用且适合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与体质状况的各种体育健身方法。挖掘和整理我省传统体育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宝贵遗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3.“体育之乡"和体育先进单位要带头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凡是被授予各类项目全国“体育之乡"和全国、省体育先进县(市、区),以及全国、省群众体育先进称号的单位,都应在实施《纲要》中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群众喜爱的体育活动,切实把体育健身抓出成效。

  4.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竞赛制度。健全省大学生、中学生、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有关体育竞赛制度和各地重大节日群众体育竞赛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区)和学校等都应当争取建立体育节。从1996年起,全省每年应举行一次全民健身汇报表演赛。市、县(区)也要逐步建立全民健身汇报表演赛等制度。机关、企业、街道、农村等基层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特点,组织体育竞赛活动。

  5.充分利用我省毗邻港澳和东南亚的优势,组织队伍到港澳地区和国外进行友谊比赛和交流。鼓励港、澳同胞和华侨资助举办群众体育竞赛和兴建体育场馆。

  (三)重视培训业务骨干,大力加强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1.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

  2.坚持做好全民健身的科学指导工作。从今年下半年起,认真组织实施全民健身体质测定制度,按照国家公布的体质测定标准,努力做好测定工作,定期公布全民体质状况。编辑出版一批指导群众科学锻炼身体的系列图书。

  3.加强人民体质与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系)应当重视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增加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的投入,加快科研成果向群众体育健身实践的转化,加强对群众健身的科学指导。

  (四)切实解决群众体育的场地设施,逐步增加全民健身的经费投入。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城市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逐步完善农村体育设施。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足够的运动场地,配备足够的体育器材。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落实体育活动的场地。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应将体育场地纳入建设规划。

  2.各地现有体育场馆应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地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并对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设施或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城市规划需。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3.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等多元化的全民健身经费筹集体制。各级政府除了拨给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实施《纲要》启动经费外,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经费的投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实施《纲要》的需要和可能,逐步增加群众体育经费在体育事业经费中支出的比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海外同胞资助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省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等市场。

  (五)建立全民健身检查评比制度,加强群众体育法制建设。

  1.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每年都应当制定全年实施《纲要》的计划。年终由上级对下一级进行执行《体育法》和实施《纲要》工作的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形和奖励,对实施《纲要》不积极、不得力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给予批评。

  2.加快群众体育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的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体育法》,有计划地制定配套的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推动全民健身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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