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
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6]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
航运事业发展的决议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以同意这个报告。
我省水运资源丰富,具有发展航运事业的自然条件,发挥水运的优势,实现江海航运直达,对我省特别是对沿江地区进一步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省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对待我省的航道建设。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充分利用我省的水运资源。
办理方案中有关航道事业的发展目标应与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确定的交通航运发展目标和项目相一致,并按此组织实施。已列入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整治横门出海航道项目也应列入本议案的办理方案中组织实施。
为保证航道建设所必需的资金,并且每年能有所增长,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九五"期间用于航道建设的资应以1995年安排用于交通方面的资金的50%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航道开发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航道建设配套资金比例应不少于10%。省原有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中用于内河航道建设的资金比例应维持不变。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航道建设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议案办理方案,全面贯彻实施《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理顺航道管理体制,推进依法治航,保障我省航道建设的顺利进行。航道开发沿线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支持航道部门解决航道建设中的实际困难。省和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对议案办理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此项议案的实现。
关于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加快航道
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
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第9号)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为此,省政府成立了办案工作组,多次召集省交通厅等有关单位开会协商研究,并派出两个调查组到肇庆等8个市开展调查,广泛征询意见,同时考察了珠江水系以及榕江、韩江等航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专题研究,经协调提出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航道的基本情况和问题
我省濒临南海,海岸线长达3360公里,港口众多,河流纵横交错,现有通航河流998条,通航里程10808公里,仅次于江苏省,居全国第二,而且河海相通,具有发展航运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历史上水运就是我省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据统计,1994年我省水路货运量完成24838万吨,占社会总运量的58.31%。水路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货运量排行第一,其中内河运输总量占水路运输总量的50.4%。水路运输作为综合运输网络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我省航道部门先后完成了西江(广东段)航道、陈村水道、前山水道、江门水道和东莞水道及大北江芦苞浅段等航道整治、建设工程。虽然投资很少,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如西江从通航500吨级船舶提高到通航1000吨级船舶;江门水道和东莞水道从通航100—30。吨级船舶提高到通航500吨级船舶,大大改善了通航条件。“八五"期末,我省航道部门还开挖了崖门出海航道,为实现江海直达运输创造了条件。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航运事业特别是航道建设的发展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航道等级低,设施陈旧老化。
在我省通航的10808公里航道中可通航1000吨级船舶的仅占8.1%,可通航500吨级船舶的仅占17%,60%以上的航道仅能通航50吨级以下的小船,大部分航道还基本处于天然状态。航道设施大部分年久失修,残缺不全,整治线变宽,水流分散,一些船闸等设施严重老化。如六七十年代建成的连江11座梯级,长年失修,船闸基础设施现已破旧不堪。
(二)航道建设投入少,维修资金严重不足。
建国40多年来,我省航道建设投入资金仅3.94亿元,其中“八五”期间投入资金为1.7亿元。相对外省而言,江苏省“八五"期间前4年航道建设投入的资金高达13.2亿元;湖北省内河通航里程虽比我省少1840公里,但“八五”期间其航道建设投入资金也达2.4亿元。我省航道维护经费来源于征收航道养护费和省财政拨款。省财政补助拨款70年代每年为400万元,到90年代平均每年为533万元,增幅跟不上物价上涨幅度。而自1991-1995年间,每年用于航道维护的经费缺口均在5000万元左右。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影响我省航道的正常维护。
(三)航道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长期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船舶为主的水运市场主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大量的个体、中外合资和外省船舶进入我省内河航行,增加了航道管理的复杂性。违章开发水资源的情况也日益严重,特别是向航道倾倒泥、沙、垃圾,在主航道乱挖沙、设置鱼栅,碰撞(拖带)助航标志、沉船后弃船不报告,不按规定兴建拦河、临河、路(过)河建筑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些行为,破坏或恶化了通航条件,制约了航道的发展,严重威胁船舶航行的安全。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航道建设投资缺之良性循环机制。
在“八五"期间,我省公路建设投入的资金高达420亿元,而投资于航道建设的资金仅为1.7亿元。即便是国家规定的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我省都未能一步到位。航运自身的特点,决定其依靠自身发展困难很大。航运建设投资缺乏良性循环机制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使我省水运基础设施明显落后,问题突出,制约了航运事业的发展。
(二)航道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了航道的统一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我省航道管理体制目前仍保留60年代按所有制划分的干支分管模式,即国营航运企业的船舶能够达到的河流划为干流,归省航道部门统管,通航社营船舶的河流则划为支流,归地方交通部门管理。省征收国营船舶的航养费,地方征收集体和个体船舶的航养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集体、个体船舶发展很快,而且绝大部分在干流上航行,但航道养护费却仍归地方交通(航道)部门征收和使用,造成干流维护任务日益加重,经费短缺,而支流航养费收入又无法保证其专款专用。这种航道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
(三)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够合理,航道管理缺乏必要的行政手段。
由于过去对水资源综合利用在认识上存在片面性,造成水资源利用不能统筹兼顾,没有发挥水利、电力及航运的综合效益。据统计,解放以来,我省内河共有碍航闸坝649座,因兴建水利、水电设施又没有同时兴建相应的通航设施而断航的里程达3858公里。另外,由于过去航道管理法规不健全,航道部门对在航道上乱挖、乱倒等侵占、影响航道和破坏航道设施的行为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可以调控,致使航道航运条件日益恶化。
二、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根据省人大议案提出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以及当前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制定相应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使航道适应我省20年左右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九五"期间至2010年建成以西江3000吨级海轮航道为主干,1000吨级航道为骨架,河海相通、江海直达的航道运输网络。
“九五”期间,除突出抓好中央安排的广州、湛江深水港出海航道建设外,我省内河航道重点建设项目是:
1.整治西江下游肇庆至虎跳门口航道。航道等级由内河1000吨级提高到通航3000吨海轮。
2.整治小榄水道、莲沙容水道。航道等级由内河1000吨级提高到通航1000吨级江海轮。
3.整治崖门出海航道。航道等级由通航300吨级海轮提高到通航3000吨海轮。
4.整治榕江航道。航道等级由内河500吨级提高到通航3000吨级海轮。
5.整治北江下游航道。航道等级由内河100吨级提高到内河300吨级。
“九五"期间共整治航道493公里。完成以上任务后,进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的建设,使珠江三角洲航道网水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到2010年基本完成我省内河航道建设的总目标。
实现以上建设目标,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资金投入。
1、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九五"期间每年安排用于交通方面的资金,安排50%用于航道建设。
2、“九五"期间在省公路建设规费中每年安排2亿元,2001——2010年每年继续安排5000万元。这项资金全部用于航道建设。
3、航道建设开发沿线市、县地方政府按航道建设总投资额10%安排配套资金,拨付给航道部门用于航道建设,专款专用。
4、争取中央对我省航道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二)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航养费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到位。
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9月1日起,我省航养费从原来按运输收入的6.5%计征,提高至按运输收入8%的国家规定标准计征。据测算每年可增加1000万元,全部用于航道维护。
2、支持航道疏浚采挖河沙出口。
航道部门结合航道疏浚采挖的河沙,外销香港、澳门,由省经贸委协调解决切块出口配额,并从优实行代理制。
3、优惠贷款。
“九五”期间,争取“世行"贷款5000万美元(约4亿元人民币)用于航道建设。
4、调整工业布局,落实产业政策。
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进大出企业,沿江沿河建厂并充分利用水运资源。
(三)理顺航道管理体制,依法治航。
1、全面贯彻《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航道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交通部门提出,报省编委会有关部门审批。
2、协调处理好各部门的关系。要坚决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好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并根据统一规划开展工作。
①今后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进行作业。否则,均按违法处理。
②在通航河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必须充分考虑航运发展的需要,并按规定报航道部门对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批。没有通航标准和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求的审批意见及没有安排好有关航运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要求省投入的资金不予下拨。
③禁止向航道倾倒泥、沙、垃圾等,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河道的淤积,切实保护江海堤围、港口、航运等设施,保证航道的安全畅通。
航道的整治,应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和物产资源。
3、加强航道的管理和航养费稽查工作,对违反航养管理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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