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整治韩江、北江上游和东江中上游水土流失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5号
梅州、河源、韶关、清远、惠州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整治韩江、北江上游和东江中上游水土流失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继续整治韩江、北江上游和东江中上游水土流失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整治韩江、北江上游和东江中上游水土流失议案办理结果报告的决议》,同意省人民政府从1996年起,再用5年时间,按原来资金筹集渠道和“三江”议案的办法和原则,安排专项资金9430万元专款用于:①属“三江”议案范围,但未能列入治理规划的水土流失面积897平方公里的治理;②对已列入实施“三江”议案已初步治理的水保工程维修除险加固及林相改造,提高防御标准;③解决整治水土流失后小流域范围内河床刷深带来的新问题;④加强水土保持基层队伍的建设,加强管护。同时,省人民政府在今后5年内将安排一定的周转金,专门用于扶持治理区内的小流域经济发展,以增强其“造血”功能,巩固和发展治理成果。现提出《继续整治韩江、北江上游和东江中上游水土流失规划方案》(见附件)。
为了确保整治任务的如期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坚持不懈地把水保工作摆上国策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水土保持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继续整治韩江、北江上游和东江中上游的水土流失是省人大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继续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既要有统一领导,又要有分工负责,省里的日常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并会同省林业厅、财政厅办理。
“三江”水土流失区的有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容,原有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加强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理水土流失。“三江”水土流失区的有关市、县,要加强对水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水保意识;严格执行水保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抓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扭转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今后5年的年度检查验收,要将是否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情况作为验收的一个主要指标,对人为水土流失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市、县,省将及时调整专款安排,对人为水土流失严重的停止安排专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年度计划的实施。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划和治理措施,要坚持“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在确保工程标准的前提下(即对重点城镇、工矿企业区、铁路、公路的保护区,水保工程措施要达到20年一遇的标准,其他的要达到10年一遇的标准),要从加快山区建设和结合省政府发展“三高”农业和开发山区的部署,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流域经济,建设商品生产基地,使水土流失治理区的群众尽快脱贫致富。根据“三江”水土保持议案结案后存在需继续解决的四个主要问题,按其任务要求,经初步匡算,现确定各项补助标准约古5年专款总数比例为(视今后实际情况可作必要的调整):①属议案范围内原未列入治理规划,今后5年需治理的占24%;②原纳入议案范围的水保工程的维修、除险加固、林相改造等占42%;③解决重点小流域范围内河堤、圳道、涵闸、陂头改造、维修等占15%;④水保基层队伍建设、培训、预防监督、管护等占14%;⑤宣传、科研、间接管理等占5%。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证治理速度和质量,增强各市对计划实施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拟在省补助各市的投资专款中划出10%,视各市完成省下达计划的好坏,再追加到项目,以克服过去个别市、县工作被动而省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的状况。
各市、县主管部门应会同林业、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级制订好5年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水利厅综合审定,经省政府办公厅核准,再由省水利厅、财政厅下达各市、县执行,对不按时执行计划或擅自改变计划的单位停止拨款。在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负责,层层包干,定任务、定补助资金、定工程标准、定时间、定效益,完成包干(合同)任务,并切实做好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工作。加强汇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季度向省水利厅书面汇报一次进度,年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效益、财务结算及明年计划)。
四、采取多渠道集资,加快治理步伐。继续治理“三江”水土流失,原“三江”议案范围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省补助的专款主要用于严重水土流失区的治理、巩固维修所必须材料、设备、种苗和技工费的补助,以及必要的科研技术培训费用等,远不能满足治理任务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各市、县应将水土保持列入当地的国民经济计划,积极筹集配套资金,各地所掌握的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扶贫资金要安排部分用于水土保持;各市、县配套的资金仍应按原来渠道进一步落实,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配套资金落实后,省才拨款。要本着民办公助、自力更生的精神,发动群众投劳积累,加快治理步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水土保持经费。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保证专款专用。
五、加快小流域开发利用,加强水保队伍建设,促进良性循环,巩固治理成果。要从根本上控制水土流失,促进治理区群众脱贫致富,就一定要把治理水土流失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结合起来,寓治理于致富之中。省安排的周转金主要是适当解决小流域合理开发利用的启动资金,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发展“三高”农业和开发山区经济的部署,充分利用已治理的429条小流域5191平方公里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选择效益好、见效快的开发利用项目,重点发展名、稀、优、特的种养业,切实加强技术管理,逐步建立商品生产基地,更好地发展小流域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工程维修管理经费,促进小流域的良性循环。
水土保持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必须保证相对稳定的水保队伍,才能保证水保事业能够长期坚持下去。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主动关心基层水保队伍的建设,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防治的水平,并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福利待遇上的实际困难,适当扶持他们开展一些综合经营项目,以增强其自身的经济实力,保证更好地为水土保持工作服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继续整治韩江、北江上游和东江中上游水土流失规划方案
一、关于新增治理897平方公里流失面积(原统计为936平方公里,后核减北江上游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9平方公里),根据实际情况,治理标准按10年一遇24小时降雨情况下工程不冲毁,每亩种植针阔叶混交林300株以上,林草覆盖率达70%,总投资10764万元,其中省5年专款投资2245万元,占省专款总投资的24%,年均449万元。每平方公里总投资12万元,省补助2.5万元,其余由所在市、县、乡镇配套和群众集资投劳解决。
二、维修、加固、提高防御标准的水保工程,现有257条小流域,3778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急待维修加固(占原议案总任务的73%),总投资19867万元,其中省专款补助3973万元,占省专款总投资的42%,年均795万元。规划的维修工程主要按工程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并考虑到治理时间的长短、施工难易、轻重缓急等因素进行安排:
(一)对重点城镇,工矿企业区,铁路、公路的保护区,水保工程设施按20年一遇24小时降雨泥沙不下山、工程不冲毁,每亩针阔叶混交林300株以上,林草覆盖率达80%以上。本规划面积共955平方公里(占巩固维修面积的25%),预算每平方公里需投入705万元,总投资为7163万元,省专款补助每平方公里为1.5万元,5年省专款投资为1433万元,年均287万元,其余5730万元由市、县、乡镇筹集和以工折款解决。
(二)10年一遇防御标准的规划面积有2823平方公里,预算每平方公里投入4.5万元,总投资需12704万元,其中省专款补助每平方公里0.9万元,5年专款2540万元,年均508万元,其余10164万元由市、县、乡镇配套和群众投工解决。
三、河堤、圳道、陂头修建。规划重点主要解决257条小流域范围内的河堤、护坡59万米,维修灌溉圳道58万米;修建小涵闸、陂头2566座。规划每公里投入10万元,总投资需5800万元,省每公里补助材料、技工费2.45万元,5年共1421万元,占省专款总投资的15%,年均284万元,其余4379万元由所在市、县和受益乡镇配套及群众投劳折款解决。
四、水保基层组织建设和技术培训、预防监督。现有26个市、县水保站、20个乡镇水保站规划今后5年全部脱贫,现有水保人员要分期进行技术培训和执法上岗前培训,省5年安排补助费1320万元,占省专款总投资14%,年均264万元。这部分资金中52%用于市、县水保站,20%用于乡镇水保站,28%用于人员培训和预防监督。水保站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必要的科研、观测设备仪器,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危房、旧房改造、修缮等),同时适当安排种养业为主的综合经营资金投入,逐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水保宣传、科研和间接管理费。5年安排471万元,占省专款总投资的5%,年均94万元,其中宣传、科研费占80%,间接管理费20%。
六、800万元周转金的安排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名、优、特产品,加强现有种养业的投入和管理,建立市场对路的产品生产基地,结合省政府发展“三高”农业和开发山区的部署,有条件的可适当兴办一些加工业和经济实体,进一步增强造血功能,省将通过实地调查择优挑选一些效益好、见效快的项目重点予以扶持,5年后各小流域的维修管护经费逐步转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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