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9期

1996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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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府规章以政府令形式发布

并在南方日报全文公布的通知

粤府办[1996]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省政府规章依法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也必须公布,否则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为此,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省政府规章改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在《南方日报》、《广东政报》全文公布。只印发少量文件供有关单位存档,不再普发文件。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式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号

  (正文)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年  月    日

  (规章正文)

  主题词: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广州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199年   月    日印发

  (共印5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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