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7期

1996年09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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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1996〕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状况,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5个类别调整为7个类别:一类每月380元,二类每月350元,三类每月320元,四类每月280元,五类每月250元,六类每月235元,七类每月220元。

  二、各市人民政府可从上述标准中,根据本地区情况选定一个适用标准,但所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绝对额不得低于去年。

  三、有关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事项按粤府[1994]100号、粤府[1995]39号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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