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7期

1996年09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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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

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6]63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粤府办[1993]75号)实施两年来,对于会议审批的规范运作,精简会议,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会议过多过滥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市县政府领导疲于应付各种会议,基层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实行计划总量控制。现将新修订的《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


  一、会议分类

  (一)以下会议由省政府召开:

  1.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市长会议,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需市、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如:全国由国务院表彰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表彰的事项,保卫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的表彰会等;

  3.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下会议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1.各部门布置年度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会议;

  2.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

  3.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

  (三)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召开全省性会议,如经批准召开全省性会议的,可参照部门会议办理。

  二、会议报批程序

  (一)省直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本单位拟召开的、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含表彰会)计划,按附表一要求填好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全年全省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报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按计划执行。

  (二)计划外临时决定召开的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加控制。

  (三)列入计划内的会议,主办单位在会前两周按附表二或表三的要求填好报省政府(具体由办公厅秘书处办理)。

  (四)由省政府授奖的奖状、奖牌、锦旗、证书一律采用省政府规定的样式和规格,主办单位应将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1份和《要求省政府表彰报批表》(附表三),一并送省政府审批。凡未经批准擅用省政府的名义先行制作奖状、奖牌、奖杯、锦旗和证书等一律作废,按规定重做。

  三、会议审批权限

  (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综合表彰会、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由省长、常务副省长审批或由省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部门召开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业务会议,行业性或专项表彰会,由常务副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审批。

  四、会议审批原则

  (一)凡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会,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就不开常规会,以减少会议和节省经费。

  (二)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各市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地级市限带1名司机。

  (三)布置行业的重大政策,贯彻重大改革措施的会议或几年召开一次的重要会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其他会议一般不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

  (四)挂靠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社团组织不得以挂靠机关的名义召开会议,也不得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会议经费。

  (五)全省综合性表彰会,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受奖者由省政府授奖。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受奖者由省主管部门授奖。

  (六)同一部门召开的几个会,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能套开的会尽量套开。

  五、会务工作和会议经费

  (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会务工作和发会议通知,会议经费由省政府办公厅行管处开支或由省财政厅专项列支。综合表彰会、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的会务工作、会议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请示办理。

  (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和发会议通知,会议经费由部门自行解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发通知时可冠以“经省政府批准"字样;会议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要求市、县政府领导及本系统外多个部门参加的会议,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经费仍由主办部门负责。

  (三)确需补助的会议经费,由省政府办公厅行管处开支的,经办公厅秘书处、行管处审核后,由分管会审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批;由省财政厅开支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分管的副省长审批。

  六、其它事项

  (一)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省政府领导出席讲话;特别重要的会议必须请省领导出席讲话的,原则上只请分管的领导,并负责提供讲话稿材料。

  (二)要求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由主办单位与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秘书科联系安排;要求新闻单位采访会议的,由主办单位与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联系安排。

  (三)经批准同意各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收集1套会议材料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存档。

  (四)经批准同意由省政府颁发奖状、奖牌、奖杯、锦旗、证书的,主办单位要开具受奖名册2份和颁发的奖状、奖牌、奖杯、锦旗、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编号和存档。

  (五)省政府办公厅各局、室、处主办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和组织的全省或各省市区协作性会议,由秘书处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审核、呈批。会议经费原则上在其专项业务经费或办公厅包干经费中解决。

  (六)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会议审批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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