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5期

1996年09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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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价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6]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在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抑制电价的过快上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省一些地方电价管理混乱的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致使电价升幅过大,特别是农村电价普遍较高,增加了群众负担,社会反应强烈。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清理整顿电价市场,降低农村电价。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粤府办[1994]40号文件规定,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严禁擅自随电价加收各种费用;供电企业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镇(乡)政府不得向供电部门下达利润指标,摊派各类费用。

  二、今年底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电力局对全省地方电厂上网电价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调整。今后,凡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含10万千瓦)以上的地方电厂的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电力局审定。

  三、对农村到户电价实行最高限价。各市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报省物价局审批。省电力局、各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用电管理体制,落实限价的具体措施,加强对镇(乡)、管理区(行政村)农电管理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禁止农村私人承包管电,已实行私人承包管电的地方,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终止承包合同。

  四、农电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及镇乡管辖的低压线路、设备的运行费用,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在农电提成费中安排,不得另立名目,多提费用,提高农电电价。从农电提成费中提成的资金,由省、市、县电力(供电)部门农电管理机构从严掌握,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镇(乡)农网建设和整改,补助无电村通电,并向16个特困县倾斜。各级政府要监督各级电力部门组织落实。

  五、省政府责成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电力局负责全省电价监管工作,做到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电价过高的地方,要花大力气整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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